许昌交警发布关于实施“飙车炸街”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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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回应群众期盼,保障群众安宁,持续深入整治“飙车炸街”违法犯罪活动,实施高压打击整治,全力维护公共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飙车炸街”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受理范围
本通告所称的“飙车炸街”,是指以竞技、炫技、追求刺激或者赌博为目的,驾驶车辆(包括燃油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小型汽车)在公共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超速行驶、翘头炫技、“漂移”以及猛轰油门制造噪音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驾驶燃油摩托车、电动车及汽车在道路上高速行驶、追逐竞驶、频繁穿插变道等危险驾驶行为的车辆信息及活动线索;
(二)驾驶燃油摩托车、电动车及非法改装的汽车,包括但不限于改装排气系统、加装高音喇叭等,制造噪音扰民且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及车辆信息;
(三)非法销售、改装车辆的门店、窝点及其他生产、加工、非法改装车辆的工坊或渠道信息;
(四)“飙车炸街”团伙成员及集体活动线索。
二、举报渠道途径
鼓励群众随时通过电话或者网络等方式举报“飙车炸街”违法犯罪行为,许昌交警将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严禁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伪造举报材料,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一)交警部门受理举报电话:

中心城区(魏都、东城、示范、经开):0374-3180696

建安区:0374-5130006

长 葛:0374-6122418

禹 州:0374-8084220

鄢 陵:0374-7698288

襄 城:0374-3562766

(二)网络举报受理途径:
可以将举报内容以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将包括具体违法犯罪的行为、时间、地点和车牌号等有效信息发送至“jdqwdd@163.com”保密邮箱方式进行举报。
三、郑重提醒
车辆非法改装、“飙车炸街”不但噪音扰民,而且严重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许昌交警将始终保持对“飙车炸街”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对群众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严厉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许昌交警提醒广大群众驾车出行应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坚决杜绝“飙车炸街”、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特此公告

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4年11月12日

查处“飙车炸街”违法犯罪常用法律依据

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相关行为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
(1)擅自拆除机动车消音器、改装排气,或违反规定安装或者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的;
(2)擅自改装发动机盖、尾翼,加装不符合要求的空气动力学套件(俗称大包围)的,包括前扰流(前唇)、侧扰流(侧裙)、后扰流(后包围);
(3)擅自改变车灯光色和规格、粘贴灯膜,加装灯具数量的;
(4)改变车辆轮胎轮毂规格的;
(5)改装车辆悬挂系统的;
(6)通过改装进气系统、点火系统、增压器、行车电脑等方法提高发动机参数的;
(7)其他擅自改装行为。
2、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以外的人员驾驶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构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处200元罚款。
3、机动车驾驶人除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外,同时具有违反禁令标志、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驾驶拼装机动车、无驾驶资格驾驶、伪造机动车牌证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合并处罚。

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定相关行为

1、以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炫酷取乐、耍威风等为目的,无事生非、借故生非,追逐正常行驶车辆,或者有其他追逐他人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寻衅滋事”治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以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炫酷取乐、耍威风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寻衅滋事”治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在城市主干道,学校、医院、密集人群居住地、省市党政机关驻地等区域或周边道路快速行驶,制造轰鸣噪音的;
(2)非法改装机动车或者在机动车上安装、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在城市主干道,学校、医院、密集人群居住地、省市党政机关驻地等区域或周边道路轰鸣疾驶的。
3、以营利为目的,以财物作为赌注,以追逐竞驶作为赌博手段,对竞赛结果进行竞猜,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4、在公安机关、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处机动车“飙车炸街”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采取吵闹、谩骂、无理纠缠等非暴力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相关行为

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公路、城市道路或者其他道路上快速追赶、竞相行驶,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2、驾驶机动车在人员车辆密集的时段、路段,冲撞行人、车辆或高速冲闯红灯路口,足以危及周边过往不特定人员车辆的人身或重大财产安全的,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3、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以财物作为赌注,以追逐竞驶作为赌博手段,对机动车竞赛结果进行竞猜,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达到刑事犯罪追诉标准的,以涉嫌赌博罪立案侦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立案侦查。
4、在公安机关、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理机动车“飙车炸街”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涉嫌袭警罪或者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
5、对生产、销售非法改装、拼装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的生产者、经营者,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立案侦查:
(1)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其他行政违法行为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移交交通运输部门,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一条,以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来源:许昌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