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记者从四川省医疗保障局了解到,从2025年1月1日起,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其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基数确定,缴费费率与各市(州)和省本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率保持一致。
(一)灵活就业人员(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保时,可以选择参加生育保险。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关系应与职工基本医保关系保持一致,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基本医保费时同步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由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两类人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保基金中支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应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生育补助金。
(一)生育医疗费。
1.支付条件。与各地区职工基本医保保持一致。
2.支付范围。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的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医疗费用。
3.支付政策。与各地区单位参保职工保持一致。
(二)生育津贴。
1.支付条件。“两类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当月省内生育保险处于连续参保12个月(含)以上。
2.支付标准。计发基数为“两类人员”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天数与各地区参保职工保持一致。
3.支付政策。“两类人员”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个人,其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必须处于生育保险参保有效状态,原则上在分娩或终止妊娠后12个月内申领。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按照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的参保身份确定,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
4.政策衔接。本通知施行后12个月内,“两类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时职工基本医保处于连续参保超过12个月(含)的,可待其生育保险费缴纳满12个月后,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两类人员”的其他生育保险待遇按各地区现行政策执行。
各地区要持续强化生育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切实做好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和保费征收,实现生育医疗费用“一站式”直接结算,简化生育津贴申请、审核、资金给付流程,做好生育保险参保和待遇核准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参保群众及时、便捷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