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6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新城大队公路中队执勤民警在110国道与永安路交会处缉查布控重点违法行为时,预警系统提示该路段出现了一辆违法嫌疑车,执勤民警立即对该车辆进行拦截。截停后民警发现驾驶员武某驾驶的灰色奥迪车已达到报废标准。
执勤民警查询得知该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09年11月,检验有效期止为2013年11月,车辆因逾期未检验强制报废期止为2017年11月。后经询问得知,违法人武某为某高校教师,所驾驶的车辆为其弟弟所有,而武某为日常使用者,但因其疏忽管理自己也不了解该车辆是否需要检验、具体什么时间检验等情况。
执勤民警对违法人武某进行了细致地普法,这时武某才恍然大悟。最终执法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对违法人武某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违法行为处1000元罚款,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而其所驾驶的机动车也被依法收缴强制报废。
青城交警提示: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定期对自己的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切勿“因小失大”。(王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