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后晒新房,不应“仅退款”

网络众筹平台是民间公益和慈善事业的一种有益探索和补充,作为一种新生事物,需要政府以包容的心态给予它一定的发展空间,同时从立法、行政等多个角度,加强对其规范,使之趋利避害,真正为民行善。
因罹患霍奇金淋巴瘤,现年29岁的兰某飞通过水滴筹平台发起目标90万元的筹款。然而,发起筹款不到一个月,兰某飞就因在多个微信群晒新房照片遭到群友举报,水滴筹将其筹款通道关闭。水滴筹官方11月7日发布声明称,兰某飞多次向平台隐瞒家庭房产,目前所筹集的超27万元善款将全部退还。记者了解到,兰某飞11月6日晚通过“退款群”,已向捐款人发起退款转账。(11月12日红星新闻)
从表面上看,在网上发起众筹,是个人求助行为。但是,众筹项目一旦在众筹平台上线,就属于慈善法规范的慈善募捐活动。作为第三方网络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和众筹平台,水滴筹理应为众筹项目承担审核责任,确保众筹者信息真实可靠。然而,据此前媒体报道,网上购买虚假病历能通过初审,轻松筹、水滴筹、爱心筹三大网络众筹平台,均不保证发起筹款信息完全真实,曾引发网友及爱心人士的广泛质疑。如此语境下,抗癌者兰某飞筹款显然又是一个骗捐的典型案例。
根据《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慈善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如果平台没有尽到审核责任,发布了虚假众筹项目,就须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否则,有可能承担相关连带或次要责任。对照上述规定,水滴筹未能尽到平台审核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必须承认,网络众筹风生水起,说明这种慈善形式在中国有一定的市场,也说明了公益机构在慈善公益事业方面的一种缺失。换言之,网络众筹平台是民间公益和慈善事业的一种有益探索和补充,作为一种新生事物,需要政府以包容的心态给予它一定的发展空间,同时从立法、行政等多个角度,加强对其规范,使之趋利避害,真正为民行善。然而,近年来,由个人众筹引发的负面新闻频频见于报(网)端,损害了网络众筹平台的公信力。
可见,众筹后晒新房,不应“仅退款”。当事人已涉嫌诈骗,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本事件也带来警示:网络众筹相关的立法,可以更加规范和完备,让网络众筹的阵地更加有序、有效、有力。同时,对网络众筹的主体资格设定必要的门槛,给予合乎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必要的网络众筹主体地位,对参与网络众筹的行为进行准确的定位和定性。再者,不管是网络众筹主体,还是受助对象,均要公开善款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只有网络众筹安全可靠,真正让受助对象获益,才能广泛传播公益慈善理念,营造人人关爱、人人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使网络众筹成为大众的普遍情怀。
作者 汪昌莲
责任编辑 吕世成 陈洁
责任校对 罗秋旭
主编 严云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