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公司、个人,会组织免费旅游答谢客户,但旅途中发生意外后,又该如何处置?
日前,有老人在参团“全景江南”途中,不幸从游船台阶上摔下,最后不治身亡。死者亲属到济南槐荫法院起诉索赔,而该案近日也有了最终结论!
案件背后,又是怎样的情况呢?
原来,在2023年7月,赵某为答谢其客户代表钱某等28人,与本地旅游公司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一份,约定本地旅游公司为钱某等28人提供“全景江南”纯玩大巴5日游的旅游服务,承接方为接地旅行社。本地旅游公司保险公司处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险期间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150万元,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2万元;地接旅行社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险期间2023年2月2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100万元,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2万元。
不料在旅途中,六旬老人钱某在风景区乘坐游船游玩过程中从二层甲板楼梯处跌落至一层甲板,导致头部受伤,后被送往医院因救治无效去世。随即,钱某家属与风景区管理处签订《协议》一份,关于风景区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返回后,钱某家属认为钱某在赵某的组织下,与本地旅游公司签订了《境内旅游合同》,并由接地旅行社提供服务,三者提供的服务未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未尽到义务,导致本次悲剧的发生,应共同承担责任,因此将三者及保险公司诉至济南槐荫法院,要求三者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赵某辩称,其组织免费旅游只是为了答谢其客户,其义务只限于挑选具有资质的旅行社及旅游景点,向旅行社支付相关费用、签署旅游合同、购买保险等一般注意义务,而且该活动均系客户自愿参加,并非强制,参团客户应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其余被告也均认为自身不应担责。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某和旅行社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接地旅行社作为案涉旅游活动的地接社,对于钱某等游客通过游船进行游玩时,负有安全提示告知义务,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接地旅行社尽到了安全提示告知义务,接地旅行社的行为存在过错且与钱某摔下楼梯死亡具有因果关系;钱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欲通过一二层甲板之间的楼梯下到一层甲板时,应具有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而其在走到楼梯口时未抓扶手且突然回头导致踏空摔下甲板,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行为存在过错,与其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景区作为涉案游船的管理者、经营者,应该为游客提供不具有安全风险的旅游设施、采取足够安全的防护措施以防止意外伤害的发生,而案涉游船的设施存在不安全风险隐患,导致钱某摔下楼梯后头部碰撞在未采取安全防护的设施上,导致钱某死亡,景区的行为存在过错,且与钱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钱某家属虽然主张赵某、本地旅游公司对于钱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但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赵某、本地旅游公司亦不予认可,原告的该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情况及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认为,对于原告所主张的损失,由接地旅行社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因接地旅行社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故对于接地旅行社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钱某家属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记者:陈彤彤 编辑:韩璐莹 校对: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