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本是公民行使监督权、保障自身权益的一种形式,然而当前种种针对教师或学校的不实举报、扩大化举报、恶意举报已偏离这一宗旨,成为一些人提出无理要求、实施打击报复、炒作骗取流量的工具。此等不实举报之风倘若得不到有效遏制,将严重破坏家校、师生之间的良好关系,降低教师的职业荣誉感、责任心,影响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实现。
当前需要从多方面入手,采取有力的应对措施,刹住针对教师或学校的不实举报之风。
首先,严格各类举报的受理条件。家长举报主要通过拨打市民服务热线、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举报电话、在政务服务平台留言,以及在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等社会媒体平台发表文章、视频等方式进行。各类受理主体要针对不同的举报方式,结合渠道特点设置严格的受理条件。无论通过何种方式举报,都要求举报者留下真实身份信息,提供涉及举报事项的初步证据或证据线索。其中,通过电话举报的要求事后通过电子邮件、上门送达等方式提交;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社会化媒体平台举报的,要求举报时在平台后台同步提交初步证据。通过严格受理条件,将没有任何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举报挡在门外。
其次,对于受理的举报,要区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处置,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其中,对于家长的举报投诉行为,事实确实存在但教师的行为并不违法或违背师德,投诉系源于家长思想认识出现偏差、无理苛求教师的,比如投诉教师点外卖,投诉教师开车上班太招摇,投诉教师穿裙子不符合人民教师形象等,受理投诉的部门和机构要及时、耐心地向家长释明法律规定,指出其投诉的不合理之处,同时及时结案,避免被举报的教师受到不当追究;对于家长举报投诉的行为、事实不存在,系家长捏造、歪曲事实诬陷教师或故意将教师工作中的小瑕疵无限放大进行扩大化举报,意图打击报复教师的,受理投诉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在向家长作出澄清后及时终止处理程序,避免相关教师受到拖累,同时做好教师的安抚工作,支持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对于家长投诉的教师违法违规行为、事实确实存在的,受理投诉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在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后,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涉事教师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对于涉嫌治安违法或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再次,对于不实、恶意举报要强化责任追究。不实、恶意举报之所以屡禁不绝,一个重要原因是此类举报成本小、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改变这一状况,需要区分不同的举报方式并采取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对于通过市民服务热线、教育主管部门举报电话、政务服务平台留言进行的恶意举报,相关受理机构应当将举报者纳入“黑名单”,今后不再受理其举报;对于不听劝阻屡次进行恶意举报、严重浪费公共资源的行为,构成治安违法的,公安机关要及时给予治安处罚。对于通过社会媒体平台进行的恶意举报,一方面,相关媒体平台要建立健全处罚机制,及时屏蔽、删除相关内容,对涉事账号及时予以禁言、封号;另一方面,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被举报教师可以及时搜集、固定相关证据,通过司法途径追究举报者的法律责任,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教师依法维权。
此外,相关部门要健全教师考核、评价机制,正确看待、处理因为恶意举报教师而产生的舆情。个别家长为达到非法目的,试图通过恶意举报进行炒作、吸引公众关注,或制造舆论压力从而逼迫学校和教师就范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教师管理、考核评价部门要保持足够的耐心和容忍度,给学校和教师澄清事实、以正视听留出充分的时间,不能为了尽快扑灭舆情而要求教师委屈认错、低头道歉。
最后,广大教师要坚守师德底线,依法依规执教,提高沟通能力,善于化解纠纷。一些家长之所以执迷于举报教师,很多时候是因为家校、师生之间沟通不畅,存在误解。为此,教师要尽力提高自身的沟通交流水平,学习各类科学沟通的方法,通过观察事实—表达感受—体会需求—提出请求的方式,关注彼此的需求和感受,共情对方,消除误会,化解矛盾。
〔作者系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教育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教师报》2024年11月13日第3版
作者:雷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