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老大!这个开关可不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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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应急照明系统主要布置在船上控制站、机器处所、船员和旅客舱室、救生甲板及人员通道等重要处所,它在应急情况下提供的照明对于船上人员有效开展相关应急措施十分重要。

近日,张家港海事局执法人员对辖区F轮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应急发电机间配备了2盏照明灯其中1盏为应急照明灯,由船上应急电源供电,该两盏灯分别由两个就地开关控制关闭。执法人员向该轮船员详细介绍了法规对船舶应急照明系统的具体要求,并结合实际缺陷,要求船方开航前拆除应急照明灯的就地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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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一)船舶概况

X


船名:F轮

船舶种类:散货船

龙骨安放日:2022.12

总吨:7162

船长:119米

主机功率:2427

航区:近海

船检机构:-



(二)报告开具情况

X

1

缺陷代码

1423

2

缺陷描述

应急发电机间应急照明灯

装设就地开关

3

处理意见

17

4

缺陷依据

海20/4篇/2-1章/3.8.3(4)



(三)缺陷处置情况

X

将就地开关拆除,并将通电导线直连。



(四)法规要求

X

1、《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2-1章/2-1.3.8.3(4):除驾驶室和救生艇、筏存放处舷外的应急照明灯外,在本节2-1.3.4.1(1)和2-1.3.5.1(2)规定处所的应急照明电路内不应装设就地开关。
2、《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2-1章/2-1.3.5.1(2):对下列处所的应急照明供电,航行于沿海航区的船舶供电时间为3H,航行于近海航区的船舶供电时间为6H,航行于远海航区的船舶供电时间为18H:
①所有走廊、梯道和出口处;
②机器处所和主发电站内,包括它们的控制位置;
③所有控制站、机器控制室和每一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处;
④消防员装备储放处所;
⑤操舵装置处;
⑥液货船的所有货泵舱内。


案例分析及建议



1.根据法规规定,上述6类处所需要提供应急照明,且该应急照明不应设置就地开关,就本案例而言,应急发电机间属于控制站,因此该处所内的应急照明灯不应装设就地开关,否则,当主照明失效且安装的就地开关处于断开状态时,将给应急人员的操作带来极大的不便和不准确性,给船舶应急处置造成较大安全隐患。

2.国内航行海船法规与SOLAS公约对于应急照明的要求存在不同。国内法规自1992年至今都存在“除驾驶室、救生艇筏的存放处舷外的应急照明灯,以及应急照明兼作主照明外,在应急照明电路中不应装设就地开关”类似的条款表述,而SOLAS公约及其历次修正案都没有相应的要求,因此对于对国际航行转为国内航行的船舶,应予以特别关注。同时建议向国际海事组织相关分委会提出修改SOLAS公约中应急照明相关条款,明确不应装设就地开关要求,向国际输出中国“声音”。

3.船员和岸基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熟悉船舶的重要结构、布置、设备的维护标准和保养要求,严格按照公司SMS体系所确定的“船舶和设备维护计划”进行检查、试验、维护和保养,保证船舶应急照明的即时可用的技术状态。船舶安全检查员也要依据船舶状况,在船舶安全检查时针对船舶应急照明开展安全操作性检查,切实保障船上应急照明可用性及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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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张家港海事
图文|宋恒
编辑|冯雨卉
审核|刘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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