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肥药有毒?法院判决“退一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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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01成都金牛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减肥神药”的案件,原告刘羽因服用含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的减肥产品,导致睡眠障碍。

02法院判决解除刘羽与张芳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张芳向刘羽退还货款2168元并支付赔偿金21680元。

03由于案涉产品不适合再在市场中流通,法院予以收缴后销毁。

04法官提醒,经营者应对销售的食品进行严格的进货查验,消费者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可以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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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肥话题一直备受公众关注。管住嘴、迈开腿很辛苦,吃点减肥胶囊,躺着就能瘦……许多减肥人士被这些减肥宣传语吸引。可是动心之余也得擦亮眼睛,这些减肥药可能“暗藏杀机”。11月12日,记者从成都金牛法院获悉,该院近期就审理了一起关于“减肥神药”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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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刘羽(化名)通过微信结识张芳(化名),先后5次在张芳处购买了共计两千余元的减肥产品。刘羽服用该产品期间减肥效果显著,但同时出现口干、失眠、心慌等症状,就医后确诊为睡眠障碍。
刘羽将减肥产品送至检测公司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该产品含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刘羽觉得自己上当受骗,且因此受到实质性损害,遂诉至金牛法院,要求张芳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检测费及医疗费。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刘羽所购减肥产品并非药品,系具有保健作用的食品,且刘羽的购买行为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本案中,张芳销售的减肥产品含有我国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张芳作为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向刘羽交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对其造成损害,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成都金牛法院判决,解除刘羽与张芳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张芳向刘羽退还货款2168元并支付赔偿金21680元。对于案涉产品,因不适合再在市场中流通,法院予以收缴后销毁。
法官说法
保证食品安全,是所有食品经营者的法定职责,经营者应对销售的食品进行严格的进货查验,并如实记录保存相关许可、合格及检验证明,切莫为了一时之利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否则将承担相应惩罚性赔偿责任。
作为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可以要求生产者和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同时也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多次少量购买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借维权之义对生产者、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保健用品和药品的区别在于药品具有治疗、预防和诊断疾病的功能,而保健用品不以治疗、预防和诊断疾病为目的,仅仅具有调节人体机能、康复保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