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日,“双11”促销活动正如火如荼进行,不少消费者都有购物时商家承诺保价而实际上难以兑现的经历。那么,消费者如何在眼花缭乱的商家促销活动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所谓保价,即消费者在平台购买有价保服务标识的商品后,在保价期间内,如商品出现降价情况,消费者可以申请价格保护,退还商品差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因此,在平台承诺保价有效情形下,平台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举例来说,田某5月27日在某平台实付金额2235.1元购买了商品,后来看到平台基于6月1日年中大促在经营店铺宣传页面展示“如果下单后的7天内同款商品出现降价、或因优惠券力度发生变化导致订单有差价,您可以到货后通过提交退款来申请退差价”的承诺。购买商品后,田某询问客服能否在6月1日申请退差价及如何操作,客服回答“在7天内可以退差价”“需要提供不一样的实付金额(作为凭证)”,田某发送“模拟下单,截图一下实际支付金额,申请退两次实际支付差额对吗?”客服给予肯定回复。田某模拟下单后,发现共降价198.71元,但在申请退差价时遭到拒绝,客服回复“核实到您的商品优惠券不支持退差,故无法同意您的退款申请”。某平台辩称,享受价保服务的商品均有明确的“价保服务”标识,而涉案订单的交易快照、宣传页面及详情页均无此标识,因此该商品不属于价保商品,且田某下单时使用了优惠券。田某诉至法院要求退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平台客服作出退差价的承诺,对于田某产生的效力应如何认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田某购买订单不符合保价情况下,客服作为平台工作人员向田某作出了退差价的承诺,即便其是超越代理权限作出的承诺,田某作为善意消费者也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平台客服的承诺应认定为有效,平台应当予以保价。
供图:视觉中国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袁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