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经营、超范围使用添加剂……西安通报这5起典型案例

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西安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肉类产品、外卖餐饮、校园食品等重点领域安全监管,形成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和强大震慑。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希望广大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更加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

一、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黄辣丁店未经许可经营冷食类食品案

 4月14日,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管局在调查群众举报时发现,碑林区某黄辣丁店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未许可“冷食类”;其美团平台店铺中展示的菜单中含有冷食类食品“皮冻”和“酸辣皮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化工技工学校(学校食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4月7日,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西安某化工技术学校食堂经营场所操作台上(案板)存放的1袋“蜀中桃姐”卤味调料(生产日期2022年4月4日,保质期6个月)、食品原料库房存放的1袋“麦基斯”蜂蜜芥末酱(生产日期2023年3月6日,保质期12个月)、1袋“麦基斯”蒜香酱油酱(生产日期2023年2月28日,保质期12个月)均超过其产品外包装标示的保质期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魏寨街道某小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留样案

6月13日,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西安市长安区魏寨街道某小学食堂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学食品留样柜内未见6月11日的食品留样,记录本上填写午餐留样时间为6月11日11时30分,留样处理时间为11时43分。该学校食堂2024年6月11日的食品留样未满48小时已销毁,留样处理时间仅填写11时43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处罚。

四、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6月14日,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西安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花椒锅巴(劲爽麻辣味)”经监督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不合格项目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执法人员并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西安市阎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西安市阎良区某卤肉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1月9日,西安市阎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西安市阎良区某卤肉店实施现场检查,在营业区域食品加工台上发现五香猪头肉(酱卤肉制品)一袋,已拆封,现场称重1.9斤,生产日期2023年12月30日,保质期5天;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郭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