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颁布学前教育法,标志着学前教育进入“有专门法可依”的新阶段,填补了教育法律制度体系在学前教育领域的空白。
11月11日上午,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并介绍教育系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法律有关情况。
学前教育法以普及普惠安全优质为立法目标,是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规定“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给予学前儿童特殊、优先保护”,为保护学前儿童权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学前教育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学前教育的基本定位是公益普惠。学前教育法第三条明确,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大学校长王敬波认为,这一规定,一方面凸显了学前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为学前教育的公益属性奠定法律基础;另一方面,将学前教育定位为公益事业,有助于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为儿童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2023年,全国普惠性幼儿园23.6万所,覆盖率达到了90.8%,比2016年提高了23.5个百分点,绝大多数幼儿都能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2012至2023年,各级财政累计投入937亿元,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习教育超过7500万人次。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张文斌发言指出,学前教育法明确对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倾斜,以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特别保障。
学前教育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分别规定: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内残疾儿童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统筹实施多种形式的学前特殊教育,推进融合教育,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增设学前部或者附设幼儿园。
“保障特殊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是教育公平的重要体现,也是学前教育法的一大亮点。”江苏省教育厅副厅长顾月华对此作出解读。
明确学前教育从业资格和从业禁止
学前教育法的第四十四条明确,幼儿园聘任(聘用)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拐卖、暴力伤害、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
有前述行为记录,或有酗酒、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幼儿园不得聘任(聘用)此类人,若为在岗人员则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依法与其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将其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
第八十条还针对幼儿园教职工“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儿童;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危害儿童身心安全,造成不良后果”三类行为,规定幼儿园或者有关部门要依法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幼儿自理能力弱、认知发育不完全,遇到意外情况和伤害,不仅难以保护自身,其表达也往往不被信任,取证难度大,加深了家长对孩子安全的焦虑和对幼儿园及教师的不信任情绪。近年来,因为幼儿教师职业素养、师德师风争议造成的家园矛盾不胜枚举。
发布会上,王敬波表示:“学前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也是最需要保护的群体。这些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学前儿童的保护,更好地落实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是孩子们健康成长、安全环境的保障。幼儿园或教育部门发现幼儿园教职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情节的轻重,结合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以及所在幼儿园的规章制度,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有法律规定的从业禁止情形的,要坚决清除出教职工队伍。”
明确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
“幼升小”是学前教育阶段广大家长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推动学前教育向义务教育阶段平稳过渡?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田祖荫针对这个问题答记者问:提前学习小学的课程内容,不仅会剥夺孩子的童年快乐,更会挫伤学习兴趣,影响身心健康发展。围绕幼小的科学衔接,教育部推动各地开展实践探索,开展三项重点工作——第一,加强专业指导,提高幼儿园入园和小学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的有效性;第二,加大社会性,利用各种平台面向家长幼儿园和小孩,持续宣传科学的衔接理念和方法,减轻焦虑;第三,强化规范监管,深入治理幼儿园小学超前超纲教学的不规范办学行为。
学前教育法出台后,以法律的形式明确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动小学化,要求小学坚持按照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
学前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或者与年龄特点不符的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活动”,第五十九条规定“幼儿园与小学应当互相衔接配合,共同帮助儿童做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进一步强化了尊重儿童成长规律,提升学前教育科学性的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