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训极大!广东一医院发生甲等医疗事故!高龄产妇怀孕8月余,要求引产,医院处理不当致死,赔百万!网友:医院你活该!35周还给她引产

38岁高龄产妇怀孕近9个月想要引产

医院同意了,最终产妇引产后死亡!

这个教训太大太大了!就看以后还有哪家医院、哪个医生敢不顾规定、纵容患者,给怀孕近9个月的产妇引产!

2024年9 月 13 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广东某医院发生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这起事故令人惊掉大牙,涉事医生、科室的做法简直愚蠢至极,丝毫没有判断能力,令人瞠目结舌。几乎所有网友都一边倒地发出感叹:这些医生、这个科室、这个医院,脑袋里装的还是大脑吗?不,是糨糊!

图片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情介绍,患者许某凤,38 岁,怀孕35周,已有3子,有剖宫产史,希望终止妊娠而入院就诊于东莞瑞康中西医结合医院。

患者入院时,宫高30cm,腹围98cm,胎心150次/分,胎方位LOA。彩超显示胎儿发育正常,胎盘附着于子宫右后侧至前壁,成熟度I级。

入院后,医院完善相关检查。给予口服米非司酮片、利凡诺羊膜腔引产。

引产术中,许某凤出现宫缩,随后排出一死男婴,体重2.5kg。产后20分钟,胎盘部分剥离,阴道活动性出血。医生立即进行双管补液、人工剥离胎盘,但胎盘与子宫壁粘连严重,仅剥离出少量胎盘组织。随后,患者出现子宫收缩差,阴道活动性出血加剧,出血量达到500ml。

紧急情况下,医生采取了宫腔水囊压迫止血、交叉配血等措施,并通知院内抢救小组。患者病情恶化,神志模糊,血压下降至84/40mmHg。在家属同意下,医生决定进行子宫切除术。手术中,患者心跳一度停止,经抢救后恢复。术中出血量达3000ml,给予输血及血浆等治疗。

当天晚上,患者被转至东莞市妇幼保健院ICU。入院诊断包括产后出血、失血性休克、心脏骤停、DIC、胎盘植入、失血性贫血和疤痕子宫。

次日,患者血压下降,心率增快,经积极补液、输血治疗后,血压有所上升。

引产术后9天,患者重度昏迷,双瞳散大,无自主呼吸,医生采取亚低温护脑处理、降颅压等措施。

引产术后17天,患者心率和血压急剧下降,经多次抢救无效,最终于该日15:05宣告死亡。

整个治疗过程中,患者总出血量约3500ml,输液9000ml,并进行了输血及相关治疗。尽管医生采取了多种抢救措施,但患者最终因产后大出血导致的多器官功能衰竭而去世。

医院大过错!处理失误太多

赔偿患者百万!

好好的一个引产,竟然导致产妇死亡,患者家属一纸诉状将医院和相关责任人告上了法庭。

经过反复4次医疗事故鉴定,最终法庭认定本案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方要承担主要责任。

首先,在病理与临床联系的疾病诊断方面,医院术前未能准确诊断出患者存在胎盘植入等高危情况。医院对高危产妇及其孕晚期引产的风险评估不足,未考虑剖宫取胎术,药物引产后大出血的风险评估和相关救治准备也不足。

这一漏诊直接导致了后续治疗方案的偏差和风险评估的不足。

其次,案由显示,院方在具体处置中也有5大过错

1、医院对患者的高危产妇及其妊娠孕晚期引产风险评估不足,未考虑选择剖宫取胎术药物引产后大出血风险评估及其配血备血等相关救治准备不足,以致引产当日16:20产后出血 20 分钟阴道活动性大出血时,才予交叉配血,同时,才给予宫腔水囊压迫止血、胎盘钳夹等处理;17:35总出血量达1500mL 的1小时15分钟后才开始输血,存在明显的输血不及时。

2、尸检所见下腹壁皮下-盆腔壁-回肠中下段-直肠外膜软组织弥漫挫伤性出血血肿,提示存在助产人为性损伤

3、17:15~21:15 子宫次全切除术,17:37 突发心跳停搏,经抢救至 17:41 心跳恢复(手术记录:心跳停止),处于插管麻醉状态下,救治复苏机会大,提示存在救治不利情况。

4、17:35~21:05 三个半小时内输入胶体液、晶体液共计 9040mL,胶晶比例 8540mL/1500mL ≈ 6:1,计算滴速约 860 滴/分,存在输液过多过快,成分不合理、胶晶体比例不合理。

5、东莞市妇幼保健院 11 日~19 日病历记录 9 次向东莞瑞康中西医结合医院追讨相关检查结果一直未能提供存在不积极配合上级医院救治的情况

因此,东莞瑞康中西医结合医院存在上述 5 方面的医疗处置方面的重大医疗过错。并且,医院方还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和记录有误的情况。

最终,法院做出判决:许某凤系在38岁高龄经产妇、孕4产3、剖宫产史、瘢痕子宫、胎盘植入、宫缩乏力等自身不利情况(协同根本死因1)基础上,东莞瑞康中西医结合医院的产前漏诊及其引产相关医疗过错(协同根本死因2,占30%),引产过程中发生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DIC、术中心跳骤停等情况后相关处置的医疗过错(中介原因,占20%),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重度贫血,低蛋白血症,电解质失衡,胸腹腔积液,多器官衰竭(直接死因)死亡。

同时,瑞康中西医结合医院未及时提供相关医疗病历等情况一定程度地对许某凤死亡后果产生不利影响,属于辅助死因(占10%)。

故本院认为,被告对许某凤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被告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1030847.4元。

图片

众多医生一边倒,恨铁不成钢

快9个月了,还给她引产

活该你医院赔钱!

这个案件一经发布,立刻引起了医生们汹涌的讨论,几乎所有医生都指责涉事医院、涉事医生不该给高龄、孕晚期的产妇做引产手术。

广东一名医生恨得牙根直痒痒,他表示:“教训太大了,真的太大了,我从没有见过这样的医院和医生。35周了,快9个月了,没有引产指征,胎儿活蹦乱跳的,就算孕妇再强烈要求引产,院方也只能劝阻。就算对方强烈要求不要这个孩子,医院也不能去引产,反驳的理由很多,可以说她条件不行,给她拖着,咱也不说拒诊,拒诊会被投诉,咱就一直拖着,直到她想通为止或者去其它医院就诊,反正作为医生,你就是不能给这样的高龄孕晚期产妇引产,因为太容易出事了!

辽宁一名医生则表示:“这家医院,真是刀口上舔血!为赚这点钱什么患者都敢收!现在不是以前的计划生育时代了!都快九个月大的孩子了,还引什么产呀!而且还是高龄产妇,患者自己做孽、头脑不清,但是你医院不能没有理智去送刀呀!你不给她引产她也不能强赖着你呀!做这种己经成人形的引产,你不怕减损阴德吗?这助产医护,缺那点钱吗?”

更有普通网友愤怒表示:“仅靠彩超检查不可能百分之百精准诊断胎盘植入,医院也是冤大头。这位女士38岁、孕晚期35周了,你医院还去给她引产,这跟故意杀人有啥区别,真是不把自己和小孩生命当回事!”

很明显,医院除了处理不当外,还违反了法律。

鉴于胎儿已成型,且发育完整,即将分娩,这肯定是不适合做引产手术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产妇怀孕28周以上,倘若没有致命畸形、发育障碍以及明确的染色体异常,是不能堕胎的。

这是因为28周以后的胎儿已经有手、有脚、有头、有内脏,各个器官已经发育成熟,可以存活,他不再是母体的附属物,更不是母体的一个器官,他具有完整的人权,此时强行引产属于违法行为。

我们真的不明白,就算站在道德方面去考虑,作为医生也不应该去引产一个近9个月的胎儿,纵容这样的事发生,真是头脑不清、没有底线

真的要奉劝民营医院,千万不要为了钱去铤而走险,不该做的手术千万不能做。必须要重申,给足月的胎儿引产,一个要讲指征,一个要讲风险没有致死或严重致残疾病、没有经伦理委员会评估,那就绝不可轻易引产对于引产风险不充分评估的,也不可轻易引产,本案中产妇高龄、产次≥3、胎盘植入,全都是严重高危,涉事医院竟然还去做这个手术了。说难听点的,这和非法行医有什么区别?

最后,希望各位医生牢记住这个重大教训,不该做的手术绝不能做,即使不得不做,也要充分评估风险,不打无准备之仗,否则吃亏的一定是你!

撰文 | 阿拉斯加宝
编辑 | 阿拉斯加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