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扩大跨省异地就医门诊慢特病结算病种范围的通知》新医保发【2024】58号文件,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强化异地就医备案管理。要严格执行异地就医备案政策,原则上,长期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应提供居民户口簿;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需提供居住证(备案起止日期应与居住证有效日期保持一致)或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需提供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凭证或异地工作劳动合同;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异地就学学生可凭学生证办理一定期限的长期异地就医备案。
(二)适当降低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比例。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水平与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保持合理差异,疆内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含所有直接结算基金项,下同),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跨省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降低15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降低25个百分点。
(三)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参保人员按规定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委托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提交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病种待遇认定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与要求做好审核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对已认定慢性病的参保人员,一年及以上未使用该慢性病病种待遇进行医保基金结算的,暂停其该病种医保待遇资格,参保人员可重新申请认定。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