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话实说,过度医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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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 达医晓护 的第 5171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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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损害纠纷处理中,患方经常会有这样的声音“一进医院就抽好多血,本来就身患重病,病人的血都抽干了,这不是治疗,这是在加重患者的病情”;“老人已经瘫在床上好多年了,每天还做那么多的理疗项目”等等。医方会说“进医院不做检查,怎么能全面诊断?漏诊、延误治疗是谁的责任?”;“老人有病,开展治疗总比不治疗要好呀!”等等。这其实反映出的是一个全球性难题,过度医疗的问题。今天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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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介绍一下相关规定。


关于过度医疗我国早在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就有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该法现虽已失效,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完全保留了该条款。


2020年6月1日起实施的卫生基本大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医师法》同样规定,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过度医疗行为不仅可能涉及侵害患者的权益,还可能涉及违反医保基金使用规定,造成医保公共基金的损失。《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对过度医疗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


接着,看看常见情形。


常见的过度诊疗有以下几种情形:增加患者检查化验的项目种类和频次;采用价格高的诊疗项目和药品替代经济、有效的诊疗手段;为无相关适应症的患者开具营养类药品或针剂等;违反诊疗常规,增设与诊疗无关的康复项目;临床开展超标准的等级护理等等。可以看出过度医疗涉及药品、化验检查、各种诊疗措施等,存在涉及面广、定性专业等问题。


如何认定过度医疗行为显得尤为关键。


判断过度医疗行为,基于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违反诊疗常规、操作规范、专家共识、教科书等规定的医疗行为,二是是否增加了患者的成本支出和经济负担,或是医保基金的支出。正如前文所述,临床医疗是极其专业的学科,且是在不断发展和更新的,真正判定是否存在过度医疗还是需要有专家、专业的机构来作出专业的判断。


庆幸的是,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医疗费用合理性的司法鉴定。目前实施的情况,以及患方如何在维权中运用,以及相关案例,将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度医疗行为的法律责任,在下期具体展开。

作者: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郑峻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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