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售卖“三无”减肥产品,法院:退一赔十!

“姐妹们,轻松减肥,亲测有效!”不少爱美人士在网络看到“口碑”很好的减肥产品容易盲目轻信而冲动下单,结果却买到“三无”产品造成损失。要知道,网购食品药品隐藏一定风险,消费者要记得借助法律手段维权。近日,广东法院就审结一起网购“三无”减肥产品引发的索赔纠纷,消费者最终不仅拿回了购物款,还获得了十倍赔偿。

花费3599元网购减肥产品却是“三无”产品

2023年10月,龚小姐经人介绍在微信添加刘小姐。龚小姐翻看其朋友圈,看到她长期宣传某减肥产品,并且功效十分显著。其后,龚小姐向刘小姐转账3599元购买该减肥产品。

然而,龚小姐仔细检查发现,该减肥产品包装信息不全,系“三无”产品。

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龚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小姐退还货款3599元,按购物款的十倍进行赔偿35990元,并承担诉讼费、产品鉴定费用。

消费者获“退一赔十”

清远清城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涉案减肥产品信息无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龚小姐自费将该减肥产品送到某检测公司进行检测,检验结果显示涉案产品含有我国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退货款3599元。被告销售的产品无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也无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因此,对于原告主张被告退货款,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按购物款的十倍进行赔偿 35990元。被告明知涉案产品信息无生产厂家,也无其他合格证明,仍进行销售。因此,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依法按购物款的十倍进行赔偿35990元,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鉴定费用。该鉴定费是原告为了查明涉案产品的安全性所支出,属于因购买涉案产品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鉴定费用 400元,依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清城法院判决被告刘小姐向原告龚小姐退还货款3599元,赔偿购物款的十倍 35990元,并支付鉴定费用400元,承担诉讼费用。

法官提醒,当前,市场上有各种各样的减肥产品或其他保健药品,“励志”广告更是打得如火如荼。作为消费者,应当科学理性,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食品并认真辨别产品信息,不要盲目相信网络上宣传的神奇效果。作为经营者,应对销售的产品进行严格的进货查验,如实记录保存相关许可、合格及检验证明,否则将面临惩罚性赔偿责任,严重者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