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虚假诉讼类型。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
最高法指出,有的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为其财产设置“旋转门”,通过虚假诉讼将自己的财产“执行”到自己手里,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有的通过虚构债权参与分配,使他人真实债权不能全部实现;有的在虚假诉讼中申请查封财产,阻碍另案对该财产的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款又进了被执行人口袋
其中一起案例显示,曹某东持尹某安出具的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诉至法院,请求尹某安偿还借款50万元,尹某安对借款事实不持异议。曹某东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判决生效后,曹某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尹某安控制曹某东的银行卡,实际领取执行款15.91万元。
朱某蓉对尹某安享有到期债权,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并强制执行,仅执行到部分财产。朱某蓉因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向公安机关报案反映上述民间借贷案件涉嫌虚假诉讼。公安机关通过讯问曹某东、尹某安,认为上述案件涉嫌虚假诉讼,并向审理法院移送虚假诉讼线索。审理法院依法对该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法院查明,尹某安为逃避承担保证责任、避免其财产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与曹某东恶意串通,向曹某东出具借条凭据,虚构50万元债权债务,并由曹某东作为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该案民事判决生效后,曹某东申请执行尹某安的财产,制造尹某安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相关款项实际由被执行人尹某安领取。
法院认为,尹某安和曹某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曹某东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决定对尹某安拘留十日、罚款5万元;对曹某东拘留七日、罚款3万元。
虚构30万元债务通过起诉转移财产
在另一起案例中,冯某军欠多笔外债即将到期,除工资之外没有其他收入。2022年7月,冯某军因担心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冻结、扣划其工资,便与亲戚王某科通谋,虚构冯某军向王某科借款30万元的事实。
冯某军持王某科名下的银行卡,自行通过银行转账、取现、存款的方式,制造王某科向冯某军出借30万元的银行流水。同时,冯某军向王某科出具借款金额为30万元的虚假借条,由王某科持相关证据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冯某军偿还王某科借款本金30万元。诉前调解中,王某科、冯某军达成虚假的还款协议,致使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作出民事调解书。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将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移送审理法院。审理法院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查明,冯某军、王某科二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王某科的诉讼请求,对冯某军罚款5000元,对王某科罚款3000元。
最高法表示,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虚构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关系,“手拉手”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调解,以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这类虚假诉讼行为损害法律权威,降低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人民法院对原被告存在特殊关系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详细审查大额资金来源、债权债务形成经过等事实,对于原被告双方没有争议、极力和解的案件,更应审慎处理,确保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判。
虚假诉讼通常还使受害人为参加诉讼或纠正错误裁判而支出误工费、交通食宿费、律师费等费用,且要承受财产权被侵害、债权无法及时实现而产生的损失。最高法明确,虚假诉讼增加其他当事人诉累、损害他人权益的,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张磊 校对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