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9元的航空次卡一个误操作打了水漂 “白菜价”机票使用要擦亮双眼|追踪到底

封面新闻记者 秦怡

“白菜价”抢到的机票次卡,因为兑换时选错了时间而退票,却被告知机票次卡“已使用”……这两天,成都市民王女士很苦恼。

11月初,王女士在四川航空的官方直播间买了两张价值299元的次卡。在购买前,她通过直播内容了解到,该航空公司推出了99元、199元、299元、399元等不同价位的次卡。其中,299元的次卡可以从成都飞往大理、昆明、北海、大连等热门旅游城市,于是她购买了两张。

11月7日,王女士兑换机票时,选择了12月19日从成都飞往大连的航班。在出票后,她意识到自己选错时间后,第一时间退票。但点开账户,她发现这张次卡没有被退回,而是显示“已使用”。“花了299元买的航空次卡,就这样打了水漂。”在向航空公司申请退票遭拒后,王女士找到了封面新闻记者求助。

图片王女士的个人账户里,显示这张机票已使用。

“不用可退”的航空次卡

没有使用却被告知不能退回权益

王女士购买航空次卡成功后,航空次卡以优惠券的形式发放到了她的账户。使用规则方面,该产品需要提前5天兑换,适用于航班中的D舱。在兑换过程中,王女士发现时间选错后,第一时间联系川航要求退票。但退票页面,仅提示退回机建燃油费用,并未退回优惠券。

随后,王女士多次联系川航沟通退票,均被拒绝。

记者查询发现,针对退改规则,该产品作出了说明:当客票发生自愿变更时,机票差价使用次卡减免的金额需要补齐。例如,机票价格为1000元,使用次卡抵扣了1000元,实际支付机票票款为0元;当该机票改期时,改升到的航班机票价格为1100元,则需要补差价1100元。旅客使用的次卡自动作废,川航不再补发,该张次卡视为已使用。

图片针对退改规则,四川航空作出了产品说明。

但对于川航的退改规则,王女士认为很不合理。她告诉记者,购买航空次卡前,使用条件写着“不用可退”,但这张次卡没有使用,却既不能退款,也不能退优惠券,她表示很难接受。

在网络平台,有不少网友反馈遭遇了和王女士同样的情况,因申请改签导致优惠券作废。一名网友表示,购买四川航空次卡2次,在预定行程时将目的地选反了,申请退票时同样没有被通过。该网友表示,用户须知中没有写明一经退款优惠券作废,且在提交退票时也并无弹窗或其他警示告知。“如若因个人原因没有使用券过期作废,我完全可以理解,因退改签产生费用也可以接受,但在本人误操作的情况下,被告知航空次卡已经作废了,我认为这是非常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该网友表示。

图片另一家航空公司表示,在航班起飞48小时以前提出退票可返还权益

同样的航空次卡

有航司明确:提前48小时申请退票可退回权益

针对王女士的情况,封面新闻记者拨通了四川航空客服电话。该工作人员表示,上述退改规则在使用规则中有明确说明。针对旅客错购机票等情况,该工作人员表示,如果错购机票是重复购票,会根据相关规定来处理,至于时间需要改签等情况,不在该使用规则范围内。该工作人员进一步补充,旅客如特殊情况需要退票,比如因病退票等情况,旅客如果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可以提供补救措施。

2018年中国民航局《关于改进民航票务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航空公司要为旅客错购机票(例如姓名书写错误、重复购票等)提供免费补救措施。在界定旅客错购情形时,应当把握合理且包容原则,对于航空公司无法证明旅客非错购情形的,均应视为错购,并提供免费退票等服务。

每年11月、12月是航空淡季,多家航空公司都推出了促销活动。记者注意到,不少航空公司推出的航空次卡活动中,均提示了“不用可退”或“不兑可退”,但如若兑换,该航空次卡则无法改签或退票。

不过,记者注意到,一家航空公司的使用规则中,对时间变更等情况进行了补充。该航司对退票的规定是退还机建及燃油附加费,且在航班计划起飞前48小时(含)之外提交自愿退票,返还权益次数,反之不返还。记者致电了该航空公司,得到了明确回复,即兑换优惠后,在航班起飞前48小时前申请退款,可退回优惠权益。

律师观点:

消费者可投诉或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王女士的诉求是否合理?封面新闻记者咨询了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代鹏。代鹏表示,王女士购买机票次卡是与航空公司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从合同条款及内容上说,航空公司在销售次卡时,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关于次卡的使用规则、退换政策等重要条款。

如果航空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没有以显著、明确且易于理解的方式告知王女士关于次卡兑换后错误选择时间退票的相关规则,那么航空公司拒绝退票的做法欠妥。如果航空公司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明确说明了在类似王女士这种选错兑换时间的情况下不能退票或者改签,那么从合同约定角度来看,航空公司的做法是有充分依据的。

其次,从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合理的角度看,相关规则是否存在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免除航空公司自身责任的情形,如果存在,则相应规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果不存在,则相应规则有效,消费者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他表示,如果消费者认为相关规则存在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免除航空公司自身责任的情形,可以通过与航空公司协商等情况达成解决方案。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其介入调解,消费者协会通常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协助消费者与航空公司进行协商和解决争议;也可以向民航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主管部门可能会对航空公司的不合理规则进行调查和处理。

如果通过上述途径无法解决争议,消费者可以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相关规则无效,并要求航空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如退还票款、赔偿损失等。

同时,他提醒消费者在采取行动时,应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如购买次卡的凭证、航空公司的宣传资料、与航空公司的沟通记录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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