埔府〔2024〕9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大埔县湖寮镇新寨村、岭下村(详见附件1)
二、征收土地现状:
大埔县湖寮镇新寨村老屋下经济合作社、湖寮镇岭下村上坑、下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5492公顷,其中:农用地0.5488公顷(园地0.0628公顷、林地0.2333公顷,草地0.1458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069公顷)、建设用地0.0004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村民住宅0座。
三、征收目的:
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四、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4〕1号)执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按《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和留用地安置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埔府办〔2024〕7号)文件执行。
五、社会保障
按照大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埔县2024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文件执行(详见附件2)。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10月24日起至2024年11月23日止(共30日)。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大埔县湖寮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大埔县湖寮镇人民政府(地址: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畹香路1号,联系电话:0753-5556233)书面提交。
附件:
1.大埔县2024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红线图
2.关于大埔县2024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大埔县湖寮镇部分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大埔县湖寮镇新寨村(详见附件)。
二、征收目的:城镇建设用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大埔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抢种、抢装修,违者一律不予补偿。
五、本公告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计十个工作日。
附图:大埔县2024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红线图
大埔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