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指控员工“内盗”并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举证不充分,应当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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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超市向员工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3万余元。

02周某在超市工作时,将一袋猪板油从超市内取出并放到超市外的冰箱内,随后将商品带离超市并交给他人。

03超市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盗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法院认定超市举证不充分。

04由于周某事后进行了补正,并已作出合理解释,法院最终判决体现了对盗窃行为认定应当审慎和严格审查的原则。

05此案提醒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必须确保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其决定,同时劳动者也应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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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将一袋猪板油从超市取出并交给他人,被超市视为构成“内盗”行为,解除劳动合同,然而超市举证不充分,应当承担什么担责?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因超市未能充分证明员工的行为构成盗窃,判决超市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3万余元。

去年3月22日清晨,周某作为猪肉专柜的营业员,将一袋猪板油从超市内取出,并放到超市外的冰箱内。随后,在未完成付款流程的情况下,周某将商品带离超市并交给他人,但其当天中午以另一包猪皮、猪肉碎称量计价,并至收银台支付了相应价款。

之后,超市先后两次约谈周某,并以周某涉嫌“内盗”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周某对此提出异议,并申请了劳动仲裁。

去年8月,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判定超市需向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万余元,超市不服,提起诉讼。

超市认为,周某未付款且事先未报备,擅自将商品带出超市并交付给他人,其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超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周某则辩称,因顾客电话催促,且担心长时间存放在保鲜库会变质,才临时将其取出放到超市外面的冰柜内。由于工作繁忙加上价签不慎遗失,不得已才选择同等重量的物品代为称重,延误了付款时间,自己的行为并非盗窃,仅仅是操作流程不规范。

法院审理查明,当日5时左右,周某将一袋猪板油从卖场台面取出,存放至超市外部的冰箱内,并在大约一小时后将其带离超市。13时左右,周某将另一包重量为5.256千克的猪皮、猪肉碎称量并按照猪板油的价格计价,且到收银台支付了83.89元价款。2022年2月,超市曾发布相关规定,明确盗窃、偷吃、侵占公司财产的,将给予辞退处理,并全额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尽管超市提供了监控画面等证据,但周某的解释与客观事实相互印证,且更具有合理性。因此,法院认定超市举证不充分,作出的辞退处理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应当支付赔偿金。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对盗窃行为的认定应作审慎和严格的审查。从监控画面来看,周某将猪板油带离超市时并未遮掩,其作为工作十几年的老员工,理应知晓超市内外均设有监控摄像头,并清楚超市会通过监控进行监督。从常理上分析,周某转移猪板油的行为并不符合盗窃的基本逻辑。

周某违反了超市的基本交易流程,未付款将商品带离且未报备,但事后其进行了补正,并已作出合理解释,也更符合本案的客观情况。

因此,虽然周某违反了超市规定,但综合其行为的全过程及后续补正措施,难以将其行为定性为盗窃,法院最终判决体现了对盗窃行为认定应当审慎和严格审查的原则,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案提醒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必须确保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其决定,尤其是对涉及盗窃等严重行为的指控,用人单位应承担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

同时,劳动者也应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确保工作流程的规范性,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张文雯 王凯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