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11月10日晚,新能源汽车企业蔚来通过其法务部门微信公众号发布一条消息,称一网络账号在一年多的时间内持续发布数千条侮辱、诋毁蔚来品牌和用户的内容,法院判决其在个人账号置顶道歉不少于60日,并赔偿蔚来经济损失。
封面新闻记者获得的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原告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自2023年2月起,以评论形式持续一年多时间密集发布数千条与原告有关的言论,内容中使用了诸如“骗子”“垃圾车”“一键火化”“无良厂家”等词汇。上述用语从文义出发,带有侮辱意味及负面评价,已经超出正常监督、评价的合理范围,具有侮辱、诋毁原告的故意。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考虑到被告发布言论的密集性、持续性,被告的行为整体上已经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能成为肆意侮辱、诋毁他人的避难所。被告可以正当发表喜好言论,合理合法表达意见,但不应通过密集发布侮辱性词汇、负面评价的方式肆意宣泄情绪,被告相关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
判决书显示,被告任某辩称,言论自由和监督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相关言论是对事实的叙述,没有对原告带来任何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不存在所谓的赔偿和道歉的问题。
在网络上发表对企业的负面评价言论是否构成侵权?网络言论的边界又在哪里?对此,封面新闻记者采访了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许浩曾代理多起网络言论引发的侵权案件,他对记者表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认定。
“所谓违法行为要么是就是凭空捏造事实或者夸大,要么虽然事实没有问题,但使用的是侮辱性词汇”,许浩表示,在本案中很明显,被告使用的是侮辱性词汇。即使是出于善意目的的批评,也不能侮辱谩骂,否则就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
许浩认为,媒体、自媒体和公民有权对企业进行舆论监督,但是要在合理范围内。《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等情形的除外。
2024年11月4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任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个人账号置顶位置分别发布道歉信,持续时间不少于60日,以及向蔚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
封面新闻记者从相关方面了解到,一审判决后,被告任某已提出上诉。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相关车企多次卷入维权纷争。2021年4月上海车展期间,张某身穿“刹车失灵”衣服爬上特斯拉车顶进行维权,引发广泛关注,后特斯拉将张某诉至法院。2024年5月,上海青浦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特斯拉各项损失合计172275元。
近日,汽车企业比亚迪发文宣布正式起诉一名汽车自媒体人,称其长期在相关平台账号发布针对比亚迪的不实及恶意诋毁信息,严重损害比亚迪的合法权益。比亚迪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管学军违法侵权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
据了解,针对相关网络乱象,今年3月,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2024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重点开展10项整治任务。其中包括,“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整治涉企侵权信息乱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散布传播涉企虚假不实信息,蓄意造谣抹黑企业、企业家,以“舆论监督”名义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等问题。督促网站平台加强涉企信息审核管理,及时提醒有关账号主体严格遵守落实法律法规、社区规则和专项行动要求。依法处置问题突出、情节严重的网站平台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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