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2007年10月,某市房产管理局向该省某职业技术学院作出 [2007]第X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杨某某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许可期内未能拆迁。2010年,该市人民政府启动XX大道建设项目。2010年7月25日,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2011年7月14日,该市规划局颁发了 [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杨某某的房屋位于XX路与规划的XX大道交汇处,占地面积418㎡,建筑面积582.12㎡,房屋地面高于XX大道地面10余米,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2011年7月15日,该市人民政府经论证公布了《XX大道项目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2011年9月,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c级。2011年9月30日,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并作出了[2011]第1号《该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征收杨某某的整栋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
杨某某不服,以“申请人的房屋在该省某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项目建设拆迁许可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该行为与原已生效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冲突”和“原项目拆迁方和被申请人均未能向申请人提供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为由向某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原拆迁人该省某职业技术学院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已过期,被申请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的部分房屋在XX大道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且房屋地平面高于神农大道地平面10余米,房屋不整体拆除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属于确需拆除的情形,《征收决定》内容适当,且作出前也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故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征收决定》。杨某某其后以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决定》。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该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1]第1号《该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2010年,该市人民政府启动XX大道建设项目,该市规划局于2011年7月14日颁发了 [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杨某某的部分房屋在XX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虽然征收杨某某整栋房屋超出了神龙大道的专项规划,但征收其房屋系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XX大道地面10余米,如果只拆除规划红线范围内部分房屋,未拆除的规划红线范围外的部分房屋将人为变成危房,失去了房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整体征收杨某某的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符合实际情况,也是人民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担当责任的表现。
案件结果
该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市人民政府作出的 [2011]第1号《该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维持。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