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低质B证的同时,需要考虑如何让高价值的B证更好流通起来。
Guide View新规持续加码,监管C证“砍向”B证
11月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加强药品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9月份不公开的征求意见稿,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到12月4日。新政看似监管C证企业,但业内分析认为这把“屠龙刀”最终砍向的是B证企业:准确的说是B证企业中,非创新药,非临床急需的,同质化严重的B证企业。
新政第15条“长期停产的复产要求”规定:
对于国家短缺药品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可以通过委托生产形式恢复生产;
对于其他药品,需按批准的要求恢复生产并达到放行条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委托生产。
相关生产线长期未生产上市放行产品(无菌生产线超过1年、其他类型生产线超过3年)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开展复产前确认和验证,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通过检查后方可接受委托生产。
本条规定对那些长期未商业化生产的僵尸批文,设置了很高的激活门槛,尤其是对于僵尸文号的转让打击比较大,基本堵死了先变更地址,再变更持有人的路径。而这些批文里边有不少是临床价值有待进一步确认的老批文。
再来看,新政第25条“政策支持导向”规定:鼓励创新药、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临床急需药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药品和治疗罕见病药品等通过委托生产方式扩大产能。对于临床价值低、同质化严重的药品,原则上不得委托生产。
如此综合分析:除了僵尸老文号,甚至连申报多的仿制药也可能不能委托生产了。加上之前的132文,基本明确新政倾向于创新药及更有价值的高端仿制国产替代。不过,关于如何界定临床价值低、同质化严重品种,还需要有具象化的参照执行标准。
拉升受托生产门槛的同时,新政还要求受托方要建立委托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评估机制,让C证审计B证,只有龙头CDMO、CMO具有这样的话语权,落地会有困难,但仍然可以再一次看出新政意在卡死一批卖文号的公司,看似监管C证,其实是B证屠龙刀。
Guide View低质B证加速消亡,高价值B证期待更好交易机制
据行业媒体报道,到2023年10月前,即国家发布132号公告之前,全国已经核发1100张左右的B证,但是这1000多张的B证中,真正的创新药也就100张左右,占比不到10%,剩余的近1000张的B证,很多都是销售公司成立的管理型B证企业,很多都不是国家局实施MAH制度想看到的。因此前有132号文压实B证的责任 ,现有“该征求意见稿”通过监管C证砍向 B证,目的是去掉各种同质化B证,打击僵尸老批文,让B证走向创新和高附加值。(扩展阅读:消失的“B证”,漩涡中的CRO)。
在此趋势下,低质B证加速消亡,而持证型CRO也将面临更加猛烈的风暴。征求意见稿第17条“持有人品种转让的管理要求”规定:对于持有人变更的,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对于以下情形原则上不得出具《同意受托生产意见书》:
(1)近三年内拟转让品种多批次不合格或生产环节抽检不合格、注册核查不通过、该品种监督检查结论不符合药品GMP要求、出现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的;
(2) 受让方已持有相同品种的;
(3)持有人持有同一品种多种规格,仅转出部分规格的;
(4)距离上一次持有人变更时间不超过三年的;
(5)上市申请获得批准不超过三年的;
(6)药品审评(含上市申请、补充申请、一致性评价申请)期间的。
第4、5、6条都是进一步拉升持证成本,对于淘汰皮包B证企业应该有帮助,怎么看都更加利好更具持证和商业化能力的企业。不过有一种情况会倍备受冲击,就是大量持证CRO企业,如果不允许他们在药品审评期间或获批三年内转让药品申请人或持有人,很多可能会活不下去。
还有一种情况,一些品种已步入商业化生产,证明有一定市场需求,但持证企业遭遇困难需要转让的,新政也需要考虑他们合理的退出通道。
此外,不少研发CRO公司转向改良新药和高端仿制攻坚,乃至新药研发,先投资自持,在审评进度阶段和拿到批件后再进行转让,现在不允审评期间转让且延长三年,必然会出现有价值的品种无法根据市场需求流动,投资失败概率大幅增加,会打击研发端热情,而一些有资金实力的投资企业,也可能因此止步于B证交易,这对于好品种推广入市并不是一件好事。
业内希望征求意见稿对此引起关注,并落实相关调整政策。毕竟,医药产业的发展是研发、资本、商业化三位一体推进的,限制低质B证的同时,需要考虑如何让高价值的B证更好流通起来。
参考来源:QA and MAH部落、药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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