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经济时代,技术标准化对于提高产品之间的互联互通性、促进国际国内贸易和推动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技术标准中包含的必不可少和不可替代的专利就被称为标准必要专利。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了《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旨在预防和制止经营者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中怎样充分体现发展和规范并重?
上海交通大学讲席教授、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先林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标准与专利的紧密结合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越来越多的专利技术被纳入技术标准中。
那么标准必要专利为什么会和反垄断产生关系?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又是如何产生的呢?王先林举例说,在标准制定中吸收了专利技术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专利劫持”的问题,这时候垄断行为可能就会发生。
王先林:也就是说由于专利技术被纳入标准中以后,专利实施者转向可替代的标准,要么不可能,要么是成本太高,标准采纳的技术具有不可替代性。那么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就有可能借此机会获得一种竞争的优势,提高专利许可费或者是其他的许可条件,那么这就有可能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当然最终是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宋河发指出,目前商业经营领域,部分企业利用自身市场或者技术的优势地位,把自身的标准必要专利通过搭售、谋取高价或者回售等方式谋取高额利益,涉嫌垄断。而上述案例仅仅是其中一个。
宋河发:第一个就是搭售,比如说我现在卖一个标准专利,我搭售几个专利一起卖你。第二个就是谋取高价,我定了个高价格,你不买不行。还有其他几种类型,比如说要求限制不能给第三人交易,你的专利不能卖给别人等等这种情况都存在。
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实践覆盖无线通信、音视频、物联网等众多领域,主体趋向多元,模式日益复杂,在正常商业行为和反竞争行为之间存在模糊地带,增加了企业经营活动的不可预期性,也为反垄断监管执法带来挑战。
王先林表示,此次出台的《指引》,就是为了预防和制止经营者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如何防止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实施垄断?怎样对其进行约束?《指引》第七条规定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方进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需遵循的重要原则。
标准必要专利问题涉及产业多方利益,如何平衡保护知识产权以激励创新和反垄断以维护公平竞争之间的关系,是难点和重点问题。
市场监管总局指出,《指引》较好地兼顾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 一方面,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获得合理创新收益,
- 另一方面,强调权利行使应当在合法范围内,有效规制滥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垄断行为。
受访专家指出,此次发布的《指引》,有利于推动打造统一规范有序、鼓励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也有利于更好参与全球公平竞争治理,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我国产业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