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高利贷正式入刑,小贷和担保公司也要小心,超经营范围也不行

早在2019年开始,放高利贷,就已经定义为违法行为,也已经明确说明涉嫌非法经营罪,就可以直接进行刑事处罚了。不过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不少法律疑点,这让那些非法经营的个人和公司,在不断的找寻漏洞。谁对法律研究的最透彻,除了公检法和律师,就是那些意图犯罪和正在犯罪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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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这一次,任何的疑点都没有了,法律也没啥漏洞钻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这四部委联合发文《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希望能够彻底消灭高利贷,能够真正打击到各种线上高利贷和线下高利贷,能够让民众不要陷入到网贷的陷阱之中。

《意见》中明确说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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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罪的标准也再次清晰的告知民众:那就是在被追究责任的2年内,有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如果其中有着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这个标准还是很严格的,以此为生的高利贷者基本上是赖不掉的,也希望各级公安部门在接到涉及高利贷的举报之后,依此严厉打击。

不过如何理解这个《意见》呢?当然那些线下的个人放贷,以及线上无放款牌照的信息公司、科技公司等等放贷,肯定是不合法的,因为他们就是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那么掌握证据,刑事报案,基本上一抓一个准。但是那些号称有牌照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其他公司呢?

现在比较常见的是一些号称可以发放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他们通过所谓的联合公司放款,通过其他公司收取服务费或者征信费等等的巧立名目,变相的从事高利贷业务。不过法律也是有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是有着地域规定的,一般只能在本市,最多也只能在本省,所以他们全国放款就属于“超越经营范围”,也是不合法的,也是可以追究刑责的。

那么那些担保公司、保理公司、贷款中介公司等等,他们仅仅是贷款业务的关联机构,自身是没有发放贷款资格的,那么也是一样,属于超范围的非法经营,就是属于严格刑事打击的对象。当然定义非法经营罪,还有一个要素,那就是发放的借款利率高。

高利贷定义的利率标准,就是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之上。过去LPR利率基准高,最高时可以达到4.8%,高利贷者可以找寻漏洞,将利率定在19.2%之内,就无法被刑罚了。但是最近几年,LPR利率持续走低,目前最新利率仅仅只有3.1%,也就说,只要借款的利率高于年化平均利率12.4%及以上,就可定义性为高利贷利率。

那么无资质或者超经营范围,再加上放款10次之上,只要利率超过12.4%以上,就可以定性放高利贷,就可以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责了。高利贷就是社会的毒瘤,坑害了多少民众和家庭啊?!针对高利贷的打击,一点都不能放松,

“高利贷这种东西,就是以让人还不起为目标的”,古今中外,没有一个时代、一个国家能容忍高利贷的。就是打击,不过进入到2024年,经济开始走稳,感觉高利贷有死灰复燃的势头。我们一起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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