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6次敲诈海底捞被判7个月:连吃带要?可真“刑”!

 连续6次在海底捞蘸料中吃出虫子?是真的“天选之子”还是另有隐情?在北京一家海底捞门店内,一名女顾客称在火锅蘸料里吃出了虫子,并且在大声吵闹要求投诉。为了息事宁人,店长赔偿该女子共5000元。
 
但是,令人没想到的是,随后几个月内,该企业旗下多家门店均遇到同样情况!于是商家报警。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原来是该女子在趁服务员不在现场时,将虫子投放进火锅蘸料内后,对火锅店进行勒索。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1.  为什么说该女子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基于非法获利的目的,以恐吓行为为手段使他人交付财产的犯罪。其具体行为模式为:行为人实施恐吓行为使对方陷入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因此获利,受害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
 
在前述案件中,该女子捏造吃出虫子的情况,以吵闹、投诉作为威胁,迫使商家店长支付所谓的“补偿金”。该做法,属于捏造虚假事实后并以投诉、举报等威胁,进而迫使商家交付财产。该行为模式,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从数额的角度来说,要构成敲诈勒索罪,要求达到“金额较大”。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金额较大的标准为“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具体标准各省可能有差异。在前述案件中,该女子其中一次敲诈勒索获得的金额就为5000元,已经达到了本罪的入罪标准。
 
此外,即使不从数额来看,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就属于刑法规定的 “多次敲诈勒索”,不需要看获得的数额,即可直接构成敲诈勒索罪。前述案件中,该女子短短几个月内6次敲诈海底捞商家,也达到了入罪标准。
 
2.  若真的吃出虫子消费者是否有权索赔?
那么,若是广大网友真的在外用餐时吃到了虫子等异物,是否可以要求商家进行赔偿呢?如果可以,应当以什么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呢?
 
首先,对于前述第一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此外,《食品安全法》还规定: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赔偿因为不安全食品而遭受的损失,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举例而言,若买到一盒过期泡面,泡面价格为5元,那么赔偿的金额就不是50元,而是应当直接赔偿为1000元。
 
总的来说,近年来我国法律法规对消费者的保护越来越严密。消费者若是确实在外用餐吃到了异物,要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不可别有用心钻法律空子,否则也会面临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