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从俄乌冲突的连绵战火,再到阿以冲突的愈演愈烈,当今世界正越来越被战争与动乱的阴霾所笼罩。战争与和平问题无疑是国际关系研究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然而对战争的研究显著多于对和平的研究。而“和解”作为一种实现持久和平的特殊过程,如今正逐渐得到更多学者们的关注。当战争的硝烟散去后,参战各国之间的关系将何去何从?是血债血偿结下世仇,还是化敌为友持久和平?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完全不同的结果?我们将会通过一系列文章来讨论“国家间和解”这一在国际关系学界曾受到忽视的重要问题,介绍其基本内涵与研究成果,并尝试总结促进和解的解决方案。在上一期文章中,我们介绍了和解的概念与基本特征,而本期文章我们将着眼于和解发生的原因之一:有关是非曲直的道德性因素。
在对国家间和解的影响因素研究中,道德性因素得到了最为广泛的关注。尽管将国家间和解视为纯粹道德行为的观点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受到了广泛的质疑,但几乎所有学者都承认道德性因素及与之相关的实践在和解中存在着重要的影响力。
道德因素可能直接成为和解的动因之一,在这一方面最为典型的例子是联邦德国与以色列的和解:联邦德国在《卢森堡协议》中强调了其对以色列的道德义务,甚至联邦德国在建国初期“将其对以色列的道德义务置于其实际困难之上”。相比于以道德理由作为直接动因,学者们更加关注与道德相关的实践行为在和解中发挥的作用,具体而言,道歉、宽恕与赔偿三类行为受到了最多的关注。
国家间和解中的道歉行为是一种国家人格化的体现,是“加害者为了曾经的过错而采取的试图为被害者恢复名誉的一种象征性言语行为”,其在和解中主要发挥的作用在于满足加害国与受害国各自的情感需求:加害者可以减轻道德上的负罪感,而受害者也可以得到名誉与尊严的恢复。“和解的巩固和深化必须建立在加害国对历史罪行的持续反省和悔意的基础上”,而道歉行为则是将这种反省与悔意直接表达和展示的最明确途径之一,真诚且被受害国家所认可的道歉往往可以对和解产生积极的影响,比如在德国与以色列和解过程中,阿登纳在国会发表的致歉演讲就“开启了德国政治家的集体忏悔”“在德以和解问题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然而,道歉在和解中所发挥的作用也受到了来自多个角度的广泛质疑:
首先,道歉并非总是能够得到受害国家的接受和认可。唐世平指出,道歉可以分为防御性道歉、开脱性道歉、真诚道歉三种类型,其中的真诚道歉比另外两种道歉更有利于在长时间内塑造更深程度的和解。然而,如何判断某一国家的道歉行为属于哪种类型,则需要以被道歉的对象为准。一般而言,对道歉行为重要的判断标准在于“道歉者是否做到了立场始终如一和言行一致”,但与此同时,双方国家的信任度也是影响这种判断的重要因素:在两者互不信任的情况下,受害国会认为道歉者仅仅出于利益而道歉,言不由衷、不可相信;道歉者则会因为未能得到对方的善意回应而失去继续道歉的诚意与耐心。事实上,日本的战争反省就因其双重标准和反复无常而饱受邻国的质疑,成为阻碍和解的重要因素。
其次,道歉行为也可能会激发国内保守势力的反对,进而产生负面影响。詹妮弗-林德的研究表明,加害国的道歉行为有时会引发国内保守势力的激烈反对,这种反对本身又可能会引发受害国的敌意,从而进一步恶化两国关系。
其三,道歉在国家和解过程中可能也并非必要条件。美国与日本和解的过程中,“美日相互采取了低阶的、不道歉的方式实现历史和解的突破”,双方选择忽略高度敏感的历史罪责问题,通过遗忘实现和解。
与道歉相对应的行为是宽恕,宽恕不是遗忘过去,而是“一种有意识的决定”,需要“基于对历史真相的还原,受害方与加害方共同面对历史”。许多学者都指出,宽恕在和解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就心理机制而言,宽恕意味着受害者以一种高尚的行为证明了自己的道德优越性,从而实现了心灵的疗伤,压倒了长期存在的仇恨心理。
然而,宽容与正义在和解中是否能够真正得到平衡?显然,宽恕与正义之间存在着某些冲突的方面,宽恕意味着主动放弃某些惩罚性正义的权利;但同时,“宽恕不一定意味着赦免罪恶或对暴行熟视无睹”,一个人也可以在宽恕的同时坚持要求特定的人为特定的罪行承担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将宽恕当作影响和解过程的重要因素时可能会面临道德层面的质疑:首先,没有人有权利替受害者完成宽恕,“宽恕是纯个人的事情,即使是民族、集体,也无法代表一个具体的个人把他经历的一切苦难一笔勾销”。其次,宽恕可能会使受害者承担不必要的道德责任,将和解失败的原因在一定程度上推给了受害者,使得加害国有借口抱怨受害国的不宽容。
赔偿是加害国反思和道歉的延伸,一般认为战争赔偿本质是加害国对受害国实行的一种补偿性的正义,其具体形式既包括直接的赔款行为,又包括通过设立发展基金等的方式向受害国提供的物质补偿和支持。
通过赔偿的方式,加害国可以向受害国提供适当的物质补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受害国民众心灵与情感的伤害,减轻受害者的愤怒和怨恨之情,从而对和解产生积极影响;同时,这种物质补偿也体现出加害国积极承担责任的态度,从而为和解释放一个积极的信号。比如在二战以后,面对东南亚国家普遍的反日情绪,赔偿外交成为日本重返东南亚的重要方式;而在德国方面,“经济赔偿在德国的和解外交中始终都占据着重要的位置”,这既是物质层面的补偿,又是道德层面对罪责的积极承担。
然而,用赔偿推动和解的方式同样遭到了质疑。赔偿行为未必能对战争反思产生积极的影响。比如在日本战后,围绕着赔偿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认识,“道义与赎罪说”强调赔偿的道德义务,“国家权力斗争说”则认为战后赔偿是战胜国利用特权地位对战败国的惩罚。战争赔偿甚至可能加剧战败国的仇恨心理,因为战争赔款的负担最终将落在加害国民众的头上,而产生更不利于和解的后果。
无论是道歉、宽恕还是赔偿,这些道德性行为的背后都必须以一定的历史认识作为前提。历史是“已经发生和不可改变的事实”,不可能完全决定两国关系未来的发展方向,“国家间和解的性质和意义正在于超越历史”。但是,历史认识不同于历史,可能会“因为不同主体的立场、价值观而存在很大的差别”。
事实上,几乎所有学者都关注到了历史认识问题对国家间和解的重要性。在理论层面上,何忆南的“国家神话制造”理论和唐世平的“制度化记忆”理论都强调了对历史的认知和记忆对国家间和解的重要影响,而在实证层面上,历史问题在中日、日韩和解过程中产生的负面影响也得到了学界广泛的关注。
尽管共同的历史认识是国家间和解中被广泛认同的重要条件,但两国实现完全一致的历史认知的可能性仅仅存在于理论之中,大多数情况下各国的历史认识很难做到真正的一致性,因此“客观、理性的理解对方战争记忆中的合理诉求,寻求共同历史记忆的最大公约数”,是历史问题和解的必由之路。
与此同时,历史记忆的固定和传承也被学界所关注,比如王高阳指出“最能体现一个国家对待历史问题的态度的是具有约束力的政府文件”,唐世平则强调“教育是再造和塑造下一代集体记忆的关键”。
然而,也有学者从权力政治与现实利益的角度对历史记忆的重要性提出了质疑,认为“历史只是因为与当前的现实有关,所以才成为人们感兴趣的话题”。事实上,在美国与日本的盟友关系下,两者都故意回避和淡化二战期间的战争历史,显然历史在现实利益的要求下被选择性地遗忘了。
国家间和解问题显然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伦理性质,但又因国际关系与现实利益的复杂性超越了简单的伦理道德问题。从道德性因素切入,我们可以管中窥豹,了解国家间和解的复杂与困难性。道德性因素在国家间和解中普遍存在,但却往往无法发挥直接性或决定性的作用,以至于常常只是国家间和解开始后才逐步推进以向国内外传达善意信号的友好表征而非其原因。也因此,我们将把目光转向和解的其他因素,分析其可能发挥的作用,以进一步探求国家间和解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