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高空坠物伤人损物事故时有发生,给公共安全带来了“城市上空的痛”。那么,对于高空坠物事故,是不是一定由坠物所有者或者管理人承担全责?近日,广东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高空玻璃坠落砸坏车辆引发的赔偿纠纷,依法判决坠落玻璃所在房屋所有人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车主黄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23年9月3日,黄某将其汽车停放在某住宅小区楼栋下的商铺门口。当天中午,该楼栋一房屋阳台玻璃突然脱落,玻璃碎片砸中黄某停放的汽车,造成车辆受损。
之后,黄某车辆送去维修,产生了维修费、租车费共56167元。事故发生后经多方协商无果,黄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坠落玻璃房屋所有人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李某辩称,车主黄某把车辆停放在非停车区域,其自身亦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江门新会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涉案房屋的使用人,对房屋享有管理和使用权,应尽到日常管理和维护义务。由于房屋阳台的玻璃碎片坠落导致原告车辆受损,被告李某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险情,存在管理、维护不当的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为此,李某应对黄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黄某直接将车辆停在商铺门口,该位置并非停车区域,且未与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加大了坠落物致车辆受损的风险,因此,黄某对于自身车辆的损害存在过错。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核定车辆维修费用及合理租车费用等情况,酌定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3.7万余元,黄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经办法官指出,高空坠物主要来源于建筑门窗、阳台放置物、高层居民丢弃物等,为防止事故发生,高层建筑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都应提高安全意识,时刻保持注意谨慎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另一方面,物业服务企业也可更细心尽心,对高层楼房隐患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尽快反馈修复,防患于未然,共同守护好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新会法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胡群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