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与朋友相约投资合伙经营酒吧,哪知钱转出去了,约定的股份还未到手,就被告知亏损闭店,投资血本无归。投资者强烈要求退钱,那么,已经投出去的钱到底该不该退还?
11月1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雅安市荥经县法院获悉,日前,该院依法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某某如数退还原告李某某投入的资金,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查明,被告王某某以开设酒吧为由,找到原告李某某投资入股。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出资50000元,占有酒吧股份5%。2021年5月原告向被告转账50000元,被告收款后未与原告签订相关入股协议,原告不清楚酒吧开设进展。后被告告知原告其占股比例变更为1%左右,原告未同意。
2021年7月,被告与另三名案外人共同成立某娱乐公司,公司名下开设经营某酒吧,被告与另三名案外人分别占股25%。原告并非某娱乐公司股东,也未参与某酒吧经营管理及利润分配,且被告自认某娱乐公司有两名股东不知晓原告对公司有参股的情形。目前该酒吧已处于歇业未注销状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案涉50000元;被告认为原告作为酒吧股东,因酒吧亏损终止经营不应退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关于“入股资金及占股比例”的口头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向被告转账后,并未如约成为某娱乐公司名下某酒吧的股东,导致原告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的违约必然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案涉款项,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诚信是民事主体合作的基础与首要前提。原、被告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口头约定投资入股事宜后原告已实际履行,应视为合同成立。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履行己方义务。但截至酒吧亏损终止经营,原告都未如约成为酒吧股东。法院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认定被告根本违约,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审理类似的民间合伙纠纷案件提供了借鉴。同时,也提醒相关市场经营主体在开展合伙经营活动时,一定要充分了解情况,尽量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留存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发生纠纷时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
编辑 潘莉 责编 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