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都市现场原创
未经允许 不得转载
几天前
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的熊先生
向《都市现场》反映
他开车行驶在高速路上
前方突然飞来一颗石子
把他车子的前挡风玻璃给打裂了
熊先生告诉都市现场记者,11月3日下午1点多钟,他在沪昆高速上行驶,经过昌东南枢纽的时候,意外突然发生了。
熊先生:我在从匝道并入主道的时候,前车溅起了路面的石子,然后导致我车的挡风玻璃破裂。
行车记录仪清晰记录了意外发生的过程,行驶中,左前方一辆黑色轿车右后轮处,突然飞出了一粒白色物体,直接砸在了后车的前挡风玻璃上。
熊先生:当时我就打了122报警电话,通知了交警部门,然后交警大队帮我开具了接警证明。
接警证明证实,熊先生的车在11月3日下午1点02分,被路上溅起的颗粒状物体砸到了前挡风玻璃左侧部位,导致玻璃受损。
熊先生:咨询了交警部门,因为是路面上的石子击碎了我的玻璃,所以这个属于路政养护部门进行赔偿,然后电话也是交警部门给的我,让我去联系的。
于是,熊先生联系了当地邓家养护站的工作人员。
熊先生:他那边给出的结果是因为保险公司不给他们单位赔偿,所以他赔偿不到我这里来。
这下,熊先生为难了。责任单位似乎是找到了,可赔偿问题却不明确。
熊先生:这块玻璃(裂缝)越来越长,是一个很危险的东西,我现在车放在家里也不敢开,万一开的时候哪天碎掉怎么办,他那边又叫我先去修,又不跟我谈好赔偿方式让我去修,那我修了找不到赔偿。
熊先生说,他咨询了4S店,更换前挡玻璃加上贴膜需要8400块钱。现在,道路养护单位拖着不处理,他也不知道该怎么办?。
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邓家养护站 工作人员:这个石头子是(在)我们路段,我们每天都去那个路段巡了路的,我们去的时候没有发现这个情况。再说,不可能24个小时我们什么事也不做,就是在那个路上去走,是吧?我也不能保证这个路上没有石头子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 黄珊: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并清理高速公路路面上的障碍物,导致车辆受损,存在管理上的疏忽;需要对熊先生受到的损失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邓家养护站工作人员对此事的责任认定也有异议。
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邓家养护站 工作人员:接警证明上也没有显示是我们这边的责任。
律师 黄珊:交警部门已经有了认定书,虽然对责任没有进行认定,但是如果管理人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才可以认定管理人无过错。
养护站工作人员表示,他们购买了相关保险,要赔付也应该是保险公司,而不是他们。
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邓家养护站邓家养护站 工作人员:我问了我这边的保险公司,他说赔不了,不是说我这边想赔就能赔的。
而这种说法让熊先生无法接受。
熊先生:这是我和他(邓家养护站)的责任关系,而不是我和他保险公司的关系。不能因为保险(公司)不给他做出赔偿,然后他就不赔偿给我,我觉得这是不符合逻辑的。
律师 黄珊:熊先生是直接跟高速公路管理者产生的侵权关系,不能因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从而拒绝熊先生提出的索赔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