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装置
随着应用级的脑机接口产品不断涌现,比如脑机自动购物、脑机自动驾驶等,我们需要一并应对由这些尖端科技带来的伦理、法律问题,不能忽视脑机接口正在改变和模糊身体的边界,可能对人类的自我认知及其相关的制度安排、价值判断等产生根本性的冲击。
原文:《脑机接口应用正在产生对人格边界的“解构效应”》
作者 | 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 计海庆
图片 | 网络
脑机接口(brain computer interface, BCI)指的是在人脑与外部设备之间建立直接通信连接的技术手段。从技术史的发展来看,新一代的脑机接口(BCI)其实是连续的技术路线图中出现的新一代的技术形式。称现在的BCI为新一代,关键在于它能实现交互传输,不仅可以接收脑信号,还可以干预脑的神经活动。而且新一代的技术触及了以前不能触及的深层的脑结构,有的探针可以深入到大脑皮质里面。以新一代BCI中具有代表性的深脑刺激(deep brain stimulation, DBS)技术为例,通过在大脑皮层深处植入芯片或电极,DBS可实现控脑(对特定的脑功能实施调控)脑控(凭借脑电波控制外部设备),甚至是心灵上传(全脑信息复制)等功能。在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等机构和艾隆·马斯克等企业家的推动下,脑机接口展现出了广泛的医疗和商业化应用前景,例如可用于高位截瘫、精神疾病等的治疗,或者应用于元宇宙类商业模式的开发。因此,新一代脑机接口技术呈现出触及深脑、交互传输、应用前景广泛等特点。但我们不能忽视,脑机接口正在改变和模糊身体的边界,可能对人类的自我认知及其相关的制度安排、价值判断等产生根本性的冲击。脑机接口的应用正在产生对人格边界的“解构效应”。这在哲学理论上值得引起足够的关注。
脑机接口对人格边界的解构
现代神经科学等研究认为,人脑在人的认知、性格、行为,乃至生命延续等方面具有重要且特殊的地位。这是一个常识。当脑机接口把人脑作为干预对象时,势必在人的行为自主、个体能动性、本真自我,甚至人格同一性等方面构成新的问题和挑战。这些挑战的实质是技术绕过了身体与作为“心灵”器官的大脑实现了直接的信息交互。这强烈地预示了人脑的非自主操控可能蕴含的潜在伦理风险。我们认为,脑机接口是一种在伦理学、认识论乃至存在论上具有颠覆意义的技术挑战。
脑机接口在观念上预设了一种取消身体地位的个人存在。而人的身体在主流观念中被赋予了极为关键的形上学意义,是个人存在的边界所在。从哲学上看,现象学认为,具有一个功能正常的身体,是人类认知的先验条件,现象学的各种概念、方法都是基于对身体功能的解读和分析。胡塞尔晚年撰写了大量的关于身体在认知过程中奠基性作用的笔记,梅洛-庞蒂阅读了这些笔记后写下了《知觉现象学》一书,成为当代许多认知科学家做认知研究时的重要参考书,甚至还有名为《现象学与认知科学》的学术期刊。这就从哲学的角度说明身体在人类认知活动中的重要性。
此外,与现实更直接的关联还体现在法理学上,我国的《民法典》人格权规定: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人格权里面包括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等一系列权利,都是从身体上延伸出来的。比如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其中与脑机接口应用相关的人格权的继承问题就是记忆。如果记忆可以在不同人格归属的设备中相互转化,那么人格权是不是就是可以转让的了呢?这就对现有的法律规定构成了挑战。
另外,器官是我们身体的一部分,是人格权的完整性的组成部分,但是如果离开了我们的身体,它算什么呢?损害了离开身体后的器官,是侵犯了人格权,还是财产权?同样,如果颠倒一下思考,一个设备被植入我们的身体以后,是一个商品,一个归属我们的财产,还是变成了我们身体的一部分?具有了受人格权保护的属性?这其中有好多问题值得我们在法理、认知、哲学层面上进行重新梳理。重新梳理的过程就是一个重新判定边界的过程,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其实,人格的边界就是一个人身体的边界,身体到哪里,人格就到哪里。由于脑机接口把物理的、生理的、身体的边界进行了解构,参与并影响到了我们的行动,这相对于传统的完整的自然人意义上的那个边界就变得模糊不清了。
被遮蔽的解构效应
现今针对脑机接口展开的相关哲学研究,并未给予这种“解构效应”及其哲学意义以充分的揭示(低估了问题),仅是在人格同一性(personal identity)问题和医学伦理中有所涉及,体现为如下四种态度。
第一,价值观本质主义的适度规范态度。乔纳森·普(Jonathan Pugh)和朱利安·萨弗莱斯库(Julian Savulescu)等学者指出,人格同一性的基础在于对某些基本价值观的认同和遵行。尽管有案例显示DBS(深度脑刺激)手术可能改变患者的生活习惯、性格、情绪等因素,但这些仅仅属于人格构成中的外围特征,并未涉及行为合理性判断、社会正义等的基本价值观。因此,DBS手术并未改变人格同一性,不需要担心和夸大DBS等脑机接口技术对人格可能造成的影响。只要遵循已有的医学伦理原则,对DBS手术做安全性的规范,便足以应付。
第二,叙事自我论的容错包容态度。与价值观本质主义不同,叙事自我论认为人格并不等于一套不变的价值观,保持人格同一性也不等于杜绝任何外源性的改变。人格同一性表现为自我发现和自我建构的过程,体现为一个由叙事逻辑串联起来的人生故事。主张叙事自我论的卡特里奥娜·麦肯齐(Catriona Mackenzie)和玛丽·沃克(Mary Walke)等学者提出,在叙事自我建构人格同一性的过程中,包容各种变化和偶然因素是叙事自我的基本能力。
由DBS手术导致的个性改变,相对于其他形式的改变可能是巨大的,但并不是不可接受。因为,人格同一性是人格建构过程的结果,其中的关键是叙事自我的建构能力,再强烈的外界的刺激变化,只要我讲一个故事,把这些变化作为一个加载在叙事过程当中的小小情节,就可以变成叙事自我的一部分被接受。如果没有证据表明DBS可能损害这种能力,那么叙事自我应可以包容DBS引起的个性改变。
第三,简单观点论的个人决定态度。关于人格同一性,托马斯·里德(Thomas Reid)等简单观点论者提出两点主张。其一,人格是不可还原的实体,并不存在外在的判断人格同一性的标准,如身体连续性或物理连续性。其二,捍卫人格同一性的主体是个人。在哲学上,简单观点论的主张比较明确,但将其引申来分析脑机接口与人格的关系问题时并没有显现出足够的反思力度。因为,既然人格不可还原,那么生理层面的改变仍属于个人内部的变化,并不存在损害人格同一性的可能。即便有患者认为自己DBS术后的行为难以理解和接受,但类似的性格转变并非无法克服,况且现实中也存在患者接受了DBS对个性改变的案例。因此,DBS与人格同一性之间充其量只取决于个人的敏感程度,由个人态度决定。
第四,基于取消主义的放任态度。这方面的代表人物是澳大利亚学者弗雷德里克·吉尔伯特(Frederic Gilbert)。出于一种极端的物理主义立场,吉尔伯特提出,那种认为脑机接口技术将改变人格同一性的论点,在因果性和规范性原则两方面都经不起推敲。尽管有案例方面的证据,还是不能证明DBS对人脑的干预与人格同一性改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患者自身的夸张表达,缺乏双盲实验和量化标准,社会对DBS手术的成见等因素都可能“塑造”出这种原本属于偶然性的关联。此外,即便承认DBS对人格同一性有负面影响,但人格同一性本身并不能作为一种伦理学层面的规范性原则来使用。比如,持还原主义观点的帕菲特(Derek Parfit)构建了一个思想实验,即传送门实验,通过信息扫描,一个人被复制到火星上去,他们是不是同一个人呢?在帕菲特看来,他们完全是同一个人,因为他们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那个复制的人还是原来的那个人。在还原主义和物理主义者看来,人格同一性本身并不那么重要,仅是事实性的描述,改变人格同一性在价值上并不要紧。因此,站在极端的取消主义视角,我们也不需要对脑机接口技术的应用给予特别的伦理层面的关注。
上述四种看待脑机接口应用的态度,并不能充分展现脑机接口在个人(person)的形上学地位和以之为基础的规范伦理层面上构成的挑战。原因在于这些观点在立论时都不约而同地利用“人格同一性”的概念,即过于强调那些维持个体存在的不变的方面,而忽视了它对与人相关的基本哲学概念产生的模糊和拆解效应,及其关联影响,这是片面和单向度的。
当然,我们说脑机接口正在对人格边界进行解构,这里的“解构”并不是一个贬义词,它只是一种对变化的描述,也呼吁我们应该对此加以重视。因为随着应用级的脑机接口产品的逐步显现,比如脑机自动购物、脑机自动驾驶等,我们需要一并应对由这些尖端科技带来的伦理、法律问题。而在传统的法理学框架中,人格的边界是清晰的,责任的厘定也是明确的。但是,当面对由脑机用户涉及其中的侵权、伤害或犯罪发生时,问题会变得模糊不清和无从下手。这方面国外的法院已经遇到了类似的案例,例如脑机接口轮椅使用者的伤害案例。因此,上述遮蔽“人格边界解构效应”的做法一定程度上都是在掩盖问题,而不是去直面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