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05日,叶某驾驶新FV***7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霍城县水定镇油库路段时,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营运客车,被执勤交警查获,执勤交警依法对驾驶员作出处罚,并进行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2024年11月05日,艾某、马某、马某某三人,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霍城县水定镇新天地十字路口时,均因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被执勤交警查获,执勤交警依法对驾驶员作出处罚,并进行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2024年11月05日,古某驾驶新FQ***7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霍城县水定镇新天地十字路口时,涉嫌超员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并依法作出处罚。
2024年11月06日,吴某驾驶新F7***2号大型汽车(营运)行驶至霍城县水定镇同德医院路段时,因涉嫌超载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执勤交警依法对驾驶员作出处罚,并进行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案例一:
2024年10月05日10时48分,祖某驾驶新FH***7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巩留县塔斯托别乡路段时,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30mg/100ml。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案例二:
2024年10月08日17时05分,吐某驾驶新FX***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巩留县牛场农一队时,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78mg/100ml。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
2024年10月12日09时30分,阿某驾驶新FY***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巩留县时,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52mg/100ml。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四:
2024年10月16日01时46分,,阿某驾驶新FQ***4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巩留县九河源小区路段时,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46mg/100ml。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五:
2024年10月18日00时59分许,苏某驾驶新FP***3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巩留县时,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50mg/100ml。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六:
2024年10月26日00时45分,奴某驾驶新FC***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巩留县东买里镇时,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44.9mg/100ml。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七:
2024年11月04日16时44分,梅某驾驶新AB***9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国道578线165公里+500米处时,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的30%以上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并依法作出处罚。
案例八:
2024年11月04日17时17分,阿某驾驶新F8***U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巩留县国道577线200公里+500米处时,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的30%以上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并依法作出处罚。
案例九:
2024年11月04日17时42分,木某驾驶新F2***2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巩留县国道578线165公里+500米处时,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的30%以上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并依法作出处罚。
案例十:
2024年11月04日17时03分,吴某驾驶新A3***3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巩留县国道578线165公里+500米处时,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的30%以上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并依法作出处罚。
案例十一:
2024年11月03日19时31分,艾某驾驶新F3***3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巩留县国道577线201公里+200米处时,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的30%以上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并依法作出处罚。
案例十二:
2024年11月04日18时57分,李某驾驶新F6***6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巩留县国道577线200公里+500米处时,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的30%以上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并依法作出处罚。
案例十三:
2024年11月05日17时26分,开某驾驶新F5***7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巩留县国道577线200公里+100米处时,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的30%以上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并依法作出处罚。
案例十四:
2024年11月03日11时50分,杨某驾驶新FP***9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巩留县国道578线163公里+300米处时,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的30%以上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并依法作出处罚。
案例十五:
2024年11月04日17时46分,努某驾驶新F6***6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巩留县国道578线165公里+500米处时,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的30%以上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并依法作出处罚。
案例一:
2024年10月25日23时09分,阿某驾驶新F4*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特克斯县孟布拉克大桥时,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42mg/100ml。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
2024年10月29日23时41分,赛某驾驶新FM*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特克斯县科克苏镇(马场)时,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50mg/100ml。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
2024年10月22日08时24分,艾某驾驶新F0*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特克斯县达坂检查站时,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36mg/100ml。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四:
2024年10月22日17时45分,叶某驾驶新FB*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特克斯县乔拉克铁热克镇路段时,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5mg/100ml。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五:
2024年10月25日11时04分,库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特克斯县喀拉达拉镇路段时,涉嫌饮酒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1mg/100ml。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六:
2024年11月03日09时07分,特某驾驶新FS*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特克斯县喀拉托海镇路段时,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62mg/100ml。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七:
2024年10月31日03时24分,刘某驾驶新FF*0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特克斯县孟布拉克大桥时,涉嫌饮酒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58mg/100ml。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八:
2024年11月03日13时40分,加某驾驶新FK*0号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特克斯县时,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72mg/100ml。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九:
2024年10月31日00时09分,李某驾驶新F5*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运),行驶至特克斯县达坂检查站时,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的30%以上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并依法作出处罚。
案例十:
2024年11月01日16时40分,马某驾驶新F6*3号重型自卸货车(货运),行驶至特克斯县亚麻厂路段时,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的30%以上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并依法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