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律令制国家的开端与中央集权的国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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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津透
东京大学大学院人文社会系研究科教授,专攻日本古代史,是日本律令制研究的代表性学者



律令国家建设的起点

中国方面,担任太原留守的李渊举兵后,于618年即皇帝位,建立唐朝。此后内乱状态仍短暂地持续了一段时间。621年(武德四年)李渊次子秦王李世民积极平乱:破王世充、窦建德联军。并于624年继承隋文帝的开皇律令,颁布武德律令。626年,李世民在玄武门之变中除掉其兄太子等人,成为唐朝第二代皇帝(太宗)。翌年,改元贞观,唐朝迎来安定的治世,号称“贞观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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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国家与隋唐文明》
[日] 大津透  著
刘可维  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24年9月

随着唐朝的建立,高句丽、百济、新罗相继入朝。唐朝于624年(武德七年)正月(二月)分别册封高句丽王、百济王、新罗王为辽东郡王、带方郡王、乐浪郡王。唐高祖似乎采取不介入高句丽、百济、新罗诸国事务的观望姿态。倭国一方,两年前圣德太子去世,626年苏我马子随之亡故。对于推古朝末年的倭国而言,已无法应对东亚局势。

推古三十年(622)七月,新罗与任那一同遣使倭国,吊唁圣德太子,献上佛像、金塔、舍利(目前通行的《日本书纪》记载为推古三十一年,但最古写本岩崎本载此为推古三十年)。

七月、新罗遣大使奈末智洗尔,任那遣达率奈末智,并来朝。(中略)是时,大唐学问者僧惠齐、惠光,及医惠日、福因等并从智洗尔等来之。于是,惠日等共奏闻曰:“留于唐国学者皆学以成业,应唤。且其大唐国者法式备定之珍国也,常须达。”

以上所载的福因是推古十六年(608)遣隋使八人中的“学生倭汉直福因”。作为遣隋使派遣至中国而因动乱未能返回倭国的人员,最终通过唐与新罗间的通交,得以归国(《日本书纪》此后的是岁条载倭国曾商议出兵新罗一事,前揭记载可能是混入此处,属于其他时期的史料。因为倭国与新罗间的和平关系是遣隋使人员归国的前提条件)。

惠日等人首先建议召唤此前送至隋朝,滞留于唐朝的留学生、留学僧,进而指出唐是在律令等方面法式完备的国家(实际上,此时正值武德律令颁布以前,其应指隋开皇、大业律令,或基于此建立的官制等),由此建议派遣遣唐使。唐朝允许倭国使人归国,是相关记载的背景之一。前揭史料记载派遣遣唐使的目的即学习律令从文脉不难看出当时倭国已处于律令国家建设的起点上。

太宗与倭国——拒绝唐的朝命

推古天皇于在位第三十六年(628)三月去世,享年七十五岁。由于其是女性天皇,葬仪结束后,国仍未确定继任者(圣德太子此时已去世)。田村皇子与山背大兄王均具有继承皇位的资格。在苏我虾夷的掌控下,由代表大和朝廷强势豪族的大夫召开会议。尽管存在分歧,但最终决定选择田村皇子。舒明天皇元年(629)正月“大臣及群卿,共以天皇之玺印,献于田村皇子”。皇子固辞后即位,即舒明天皇。其二年八月,派遣了第一次遣唐使。

以大仁犬上君三田耜(御田锹)、大仁药师惠日,遣于大唐。

提议遣使的惠日亲自参加了此次遣唐使。此前未能完成使命的遣隋使御田锹亦再次担任遣唐使。翌年631年(贞观五年)遣唐使到达长安,谒见太宗。《旧唐书》卷一九九上《倭国传》载:

贞观五年,遣使献方物。太宗矜其道远,敕所司无令岁贡,又遣新州刺史高表仁持节往抚之。仁无绥远之才,与王子争礼,不宣朝命而还。

太宗免除倭国每年遣使朝贡的义务。一般认为,其认可了倭国不时朝贡,秉持不接受册封的“不臣”的外夷立场。西岛定生氏指出免除岁贡的前提中蕴含着原本应岁贡的义务。因此,太宗可能并非有意放任倭国的不臣行为。

632年,唐派遣高表仁以护送御田锹归国的形式赴倭。当时,滞留唐朝的学问僧灵云、僧旻(新汉人日文)借此得以归国,新罗使节亦同行。在唐与高句丽关系日趋紧张的背景下,新罗主动接近唐朝,追随唐的脚步,似乎也希望拉拢倭国。高表仁的父亲高颎是隋开国功臣之一,隋文帝即位后最高曾担任尚书左仆射、纳言之职。

池田温氏考证,表仁自身在唐朝曾历任尚书右丞、鸿胪卿(三品),此后很可能被左迁至新州(岭南道)刺史(四品)。当时,唐朝派往高句丽、百济、新罗的使节为五品官。与此相比,高表仁是出身显赫的贵族,应肩负着某种重要使命。

《日本书纪》舒明天皇四年(632)十月条载“唐国使人高表仁等泊于难波津,则遣大伴连马养迎于江口”,马养对高表仁等说到“闻天子所命之使,到于天皇朝,迎之”,并执行迎接唐使的礼仪。唐使进入难波之馆(外交设施)后,被给予了神酒。不过,同书翌年即舒明天皇五年正月条突然记载“大唐客高表仁等归国”,相关记事显得非常突兀。中国方面的史料载此事以“争礼”“不宣朝命”而终。这里所谓“礼”指皇帝的使节上殿后南面处于尊位,倭王作为臣下北面受诏的礼仪。因此,未宣的朝命可能意味着授与倭王官职品阶的册封。不过,舒明天皇朝廷继承了与隋朝的双边关系,拒绝接受册封。《册府元龟》卷六六四、《通典》卷一八五、《唐会要》卷九九保存有与前揭《旧唐书》所述相同的内容,且最后载“由是复绝”“由是遂绝”。相关史料应源于《太宗实录》的记载。倭国拒绝了太宗的期待,自然影响到唐倭间的关系。在太宗在位期间,倭国再未遣使。

权力的集中

在唐朝北方,有强国突厥。直到唐初,突厥的势力仍凌驾于唐朝。太宗曾趁隶属于突厥的铁勒诸部发动反叛之机出兵。于630年(贞观四年)擒获突颉利可汗灭亡东突厥,并在其故地设立羁縻州。此外,氏统治的高昌国位于西部的吐鲁番盆地。唐于640年(贞观十四年)灭亡麴氏高昌,置西州进行直接统治(有关唐朝在当地的统治,可详见大谷探险队带回日本的大谷文书以及中国发掘获得的吐鲁番文书)。基于在经营北方与西域方面的成功,从此时开始,唐朝远征高句丽的势头高涨,局势愈发紧张。644年(贞观十八年)末,太宗以高句丽无道,派遣十万大军至辽东。并于翌年亲自远征,发动对高句丽的战争。

舒明天皇十一年(639)“大唐学问僧清安、学生高从新罗送使,人京”。翌年,大唐学问僧清安、学生高向汉人玄理,传新罗而至之”。第三次遣隋使派遣的留学生两年连续归国(清安即南渊汉人请安)。留学生并不能随意归国,而此次是由与唐友好的新罗送回。这一事件蕴含着唐朝的政治意图。留学生向倭国朝廷传达了自身亲眼目睹的紧张局势,与此同时提出尽快向唐朝朝贡的建议。645年(贞观十九年),唐、高句丽间爆发战争,倭国亦出现大化改新政变。两事件同时发生绝非偶然。

舒明天皇于十三年(641)在百济宫去世。《日本书纪》载在其殡宫“东宫开别皇子,年十六而诔之”。开别即中大兄皇子其时尚年少,此外当时还有可作为继承者的山背大兄王。因此,翌年正月为将皇位顺利过渡给中大兄,舒明天皇皇后宝皇女作为女帝即位,即皇极天皇。皇极天皇继续以苏我虾夷为大臣,其子苏我入鹿亦手握大权。由此苏我氏的专横昭然若揭。皇极二年(643)十一月,人鹿杀害山背大兄王,意图让古人大兄皇子即位。石母田正氏关注到此时在唐朝的压力下,高句丽、百济、新罗出现的权力集中现象,并将其总结为三种类型。其一为百济型,641年即位的义慈王具有专制君主的性质,通过追放王弟、重臣等,获得集权(废太子丰璋与其妻子等人于643年到达倭国),实施官司制。其二为高句丽型,642年权臣泉盖苏文杀害国王,拥立宝藏王残忍杀害诸大臣,自任“莫离支”。其属于宰臣擅权的形式。其三为新罗型,代表人物为王族金春秋(此后的武烈王)。金春秋是具有继承王位资格的王族成员,权力集中于其一身。而登上王位的则是善德女王、真德女王这样没有实权的女帝。在新罗政权内,“和白”发挥着重要的职能,所谓“和白”是由贵族评议决定国家大事的机关。
在倭国,苏我入鹿实施的专制体制正是在获得百济高句丽政变的情报后,效仿强化权力的高句丽型专制体制的一种尝试。而推翻其专制体制的中大兄皇子从大化改新至齐明朝推行的是万机总摄的新罗型集权。大化改新是为对抗来自唐太宗的强大压力,构建与高句丽、百济、新罗共通的国家机构的一种尝试。

大化改新

皇极四年(645)六月,在飞鸟板葺宫正殿举行献三韩之调的仪式中,中大兄斩杀出席的苏我入鹿。翌日,苏我虾夷亦自尽。根据干支纪年,此次政变被称作“乙巳之变”。女帝皇极天皇退位,其弟轻皇子即位,即孝德天皇。中大兄辞让皇位,成为皇太子。根据《日本书纪》,大化二年(646)正月朔日颁布改新之诏,实施了包括废止“氏”所拥有的私有民,置京、畿内、郡,制定户籍、计帐、班田收授之法等政策。这一系列的国制改革被称为大化改新。改新之诏在行文上直接引用了此后大宝律令的内容,并进行了修饰。不过,相关规定并未完全落实。所谓“郡评论争”是战后古代史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改新之诏第二条所记置“郡”部分的可信性备受争议。与此相对,基于出土的木简,可以判明大宝令以前的地方行政机构称作“评”。由此,有观点否定大化改新的存在,认为其是一场虚构的变革。然而,通过考古发掘,颁布改新之诏的难波宫确实存在。郡评争论的结果最终确定,在孝德天皇大化年间于全国范围内,广泛设置了评这种与此后郡相关的地方行政组织,并且任命了评的官员。不能否定当时实施了旨在强化中央集权的国制改革。

改新之诏的第二条是有关设置京、郡(评),任命郡司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初造户籍、计帐、班田收授之法”,每五十户置里长。第四条规定田调、户别之调,确立征发仕丁、贡进采女,以及为维持其运行而征收作为庸的布、米的规定。实际上,真正编成的户籍是此后天智朝的庚午年籍。另一方面,在改新之诏中并未见到如二官八省那样涉及中央官制的规定。从其在地方上设置评,以及有关籍帐、调、庸的规定不难看出,统治民众是大化时期改革的主要课题。在日本的律令制中,涉及统治民众的户令、田令、赋役令的篇目备受重视。虽然改新之诏的第三条可能仍处于构想阶段,不过结合第四条可知当时籍帐、班田收授制、征税均处于导人的律令制的核心位置。日本在此时确实已开始吸收律令制。

第四条规定了作为“田之调”的绢、绝、布,这针对的应是畿外地区。田一町征收绢一丈、布一端等。这种粗略的数额意味着其并不是对于个人的赋课,而是分摊给国造或评的份额。在此后的律令制下,不仅规定缴纳各种纤维制品,还包括水产品等众多的地方特产。以地方首长统辖的共同体的生产为前提,前述规定残存着郡司为表示服属而向天皇贡献“调”的性质。此外,伴随着献上仕丁、采女等至都城,第四条还规定作为其食费、生活费,按五十户或一百户征收庸米、庸布。这一点不见于此后的律令制。在部民制体制下,乡里的“部’要供养番上的“伴”。以这一传统为基础,通过将改新之诏所规定的作为代役的庸扩展至全体正丁,此后律令体制下的庸得以制度化。律令规定的庸用于代缴作为人头税的岁役。从中可以看出律令制的开端,即在以国造制、部民制为基础的同时,将国造改编为评,并制定了新的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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