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上的纪律教育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解读(一百六十九)

党员干部如何守好“清廉关”?

廉洁是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传统美德,更是共产党人应有的道德操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人廉洁自律不过关,做人就没有骨气。


此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第八章中强调“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等内容,就是教育警示广大党员干部要知敬畏、有底线,守好“清廉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要带好头、做表率,要从自身做起,不断自我净化,修身律己、廉洁齐家,管好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


《条例》聚焦廉洁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充实了相关违纪情形,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等行为都进行了细化的处分规定,划定党员不可触碰的廉洁底线,引导广大党员清白做人、干净做事,拒腐蚀、永不沾。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严格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要求他们守德、守纪、守法。执纪监督中发现,仍有一些领导干部把公权变成为亲友谋利的私器,支持、纵容家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秩序、营商环境,破坏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条例》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本人不廉洁行为的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在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充实对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零七条完善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从执纪监督情况看,有的党员退而不休搞贪腐,或者利用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为他人站台,大肆谋利。针对以上情况,《条例》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体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


同时,《条例》新增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离岗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进一步增强离岗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做到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做到自始至终一身正气,廉洁如初。

编辑:张利忠、冯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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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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