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青浦区法院发布一则案例,田径爱好者黄某分别在快手、抖音等平台发布谈论某知名运动品牌钉鞋的自制短视频,评价该品牌短跑钉鞋。该运动品牌发现上述短视频认为公司名誉受损,将黄某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那么,企业在面对消费者的各种言论或评测时,该如何处理呢?
这起案件中,原告诉称黄某所发布的视频无论标题还是解说内容,都存在大量贬损、诋毁其品牌声誉内容,已直接影响到产品的销量,构成名誉权的侵害。黄某辩称,自己对涉案品牌产品的评价系消费者的客观中立评价,没有损害其名誉。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频中描述及评价性内容均系黄某作为消费者的自身感受,且未使用侮辱性言语,并未诋毁、贬损品牌声誉。作为市场经营者,应善于听取他人对其经营产品的意见,勇于接受监督,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双方均服判息诉。
鞋子合不合脚,只有穿了才知道。如今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用户在社交软件或视频平台发布测评也是产品网络生态的重要内容,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发表产品评述亦不应“跑偏”,若因“言论不当”引发侵权,行为人则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企业遇到侵权自然有权主张自己权利,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提供证据。
笔者认为,消费者行使言论自由、企业维护自己的权益均应在允许的尺度范围内。消费者有权对商品性能、特点以及性价比发表自己的体验感受,但要控制在合理限度,不发表不实言论、不使用侮辱性言语,发布视频或评论时措辞用语须审慎。对商家来说,判断消费者评价是否侵害商家名誉权,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商家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来认定,且应充分考虑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之间的平衡协调。面对一般消费者的评价,只要其不过分超越合理的行事规范,其描述性及评价性内容系其自身感受,应给予包容,展现兼听则明、有容乃大的企业精神。
评论员 任国勇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