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 期限内犯新罪,以及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前还有其他罪行 没有判决的,或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 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但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犯罪分子存在上述应当 撤销假释的情形。由于假释考验期限届满,是否应当按照刑法第八 十六条的规定,撤销假释,有不同认识,也存在不同做法:
第一种做法是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理 由是: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了罪犯在假释情况下执行完毕其原判刑 罚的条件,罪犯在假释期间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在判决宣告前 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已丧失了通过假释执行完毕其原判刑罚的 资格。此种情况下,如不撤销假释,便意味着罪犯的原判刑罚执行 完毕存在实质缺陷,有鼓励罪犯极力隐瞒违法犯罪行为之嫌,从而 使刑法关于假释制度的设置失去意义。同时,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了三种撤销假释的情形,即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发现被假释 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而未将撤销假释的时间限定在假释第二种做法是不撤销假释,仅对罪犯在假释期间实施的违法犯 罪行为进行处理。理由是:根据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精神,在假释 考验期限内没有撤销假释的,就应当认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假 释考验期满后再撤销原假释,意味着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不存在的 假释予以撤销,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撤销原假释,就意味 着司法中的实体公正没有任何时间、条件的限制,如果违法犯罪行 为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的 20 年或者更长时间发现,仍然要撤销假 释,那么,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就无从谈起。
第三种做法是根据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实施的违法犯罪行 为是否构成犯罪,新罪、漏罪是否已过追诉期限,分别不同的情况 予以处理。即只要新罪或者漏罪没有超过追诉期限,无论该行为是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还是在届满后发现,都应当撤销假释,按照数罪 并罚的原则处理;如果新罪或者漏罪已过追诉期限,就不再撤销假 释;如果在假释期限内实施了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或者仅属于违 反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在假释考验期限届满后才发现 的,不再撤销假释。
我们认为,刑法第八十一条对假释制度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 件,即罪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 不致再危害社会。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撤销假释的三种情形,实质上是不具备假释适用条件的具体表现。只要发现被假释的 犯罪分子具备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撤销假释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就应当撤销假释。但在具体处理方式上应有区别:
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 者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如果新罪或者漏罪没有超 过追诉期限,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如果新罪或者漏罪已过追诉期限,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