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时,约定将房屋赠与儿子。然而,等儿子成年后,父亲却后悔了,要求撤销赠与。法院会支持吗?广东一对父子为此闹上了公堂讨说法。究竟房产该归谁所有?6日,广东惠州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判决结果。
父母离婚约定房产八成份额归儿子所有
2009年,小金的母亲素素在婚内购买了广东某小区的复式楼房,购房合同的购房人写的是素素和小金。2011年7月,老金和素素两人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房屋归老金所有,老金补偿素素15万元,后续房屋贷款由老金清偿。离婚后,小金由素素抚养,母子俩也搬离了该房屋。
2013年,在老金将房屋贷款结清后,与素素、小金就该房产的分割,又签订《关于离婚协议书的说明》。三人约定将《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第二条财产分配的内容修改为“双方购买的房产由老金和小金所有,老金占20%,小金占80%”。签约上述补充说明后,老金和小金取得房产产权证,载明老金共有20%,小金共有80%。之后,老金重新组建家庭,与新家庭成员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
2021年,到了适婚年龄的小金需要一套新房,向老金提出,希望父亲等搬离,但老金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小金将父亲老金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并要求老金搬离,愿意向老金支付20%房款作为补偿。对此,老金向小金提出反诉,请求撤回对小金的赠与。
争议焦点:赠与孩子的房产份额能否撤销?
究竟涉案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金取得80%房产份额是否属于赠与,如属于赠与,能否撤销?这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对于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惠州惠城区法院审理后指出,房产购买于老金与素素婚姻存续期间,所支出的房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负债的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双方离婚之前,虽房产合同由素素和小金签署,但因小金当时是未成年人,缺乏经济收入来源,故此时应认定案涉房产属于老金与素素夫妻共同所有。
小金取得的80%房产份额是否属于赠与?法院认为,在《关于离婚协议书的说明》中,老金、素素、小金三人约定,由老金占20%份额,小金占80%份额,应视为老金与素素就房产的份额进行约定,并同意将属于自己的财产部分无偿给予小金,故小金取得房产80%的份额来自其父亲和母亲的赠与。
那么,老金是否可以撤销赠与?法院表示,房屋已经完成房产登记,房产证载明小金取得80%的份额,即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为此,撤销赠与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旦完成财产权利转移,除非证实小金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规定情形。
但是,本案中,老金并未举证证明小金具备上述情形,故老金主张撤销对小金的赠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房产应如何分割?经评估,房产市场价值为146万元。虽案涉房产属于复式二层结构,但不具有拆分使用和内部结构分割后单独进行产权登记的条件,且该房产目前由老金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居住,而小金亦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可接受补偿房屋80%份额房款的分割方式。因此,根据共有物的分割原则,结合房屋评估后的市场价值和房屋目前的使用情况,法院判决房屋归老金所有,由老金向小金支付房产80%份额的价款116.8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产归被告老金所有,由原告小金协助被告老金办理上述房产过户,老金支付房产80%份额116.8万元给小金。
法官提醒:撤销共同财产赠与,须由全体赠与人共同行使
经办法官张文姣指出,夫妻离婚时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有别于民事主体之间的一般赠与。这种赠与,是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一个重要条件,并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此类共同财产赠与的撤销,必须由全体赠与人共同行使。
本案中,父亲老金单方面提出对儿子小金撤销赠与,且未举证证明小金存在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等行为,此时老金不能行使法定撤销权。
在对不动产进行分割时,法院通常会优先尊重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分割方式,双方达不成协议的,法院才会结合房屋使用情况、当事人意愿等因素,对不动产进行分割。
本案中,综合房屋现由老金居住,且小金愿意接受取得补偿款的因素,为此判决由老金支付补偿款并取得所有权,该分割方式较为适宜。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惠法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廖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