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开车堵大门“阻工”被判赔偿公司4万元

扬子晚报网11月7日讯  (通讯员  徐敏 记者 王国柱)在企业运营中,股东之间意见出现分歧、发生冲突在所难免。当冲突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作时,该如何妥善化解呢?近日,泰兴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股东之间侵权责任的纠纷案件。

为响应全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的要求,2020年11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决定将C公司的乙醛酸项目整体合并至A公司,并以A公司的名义运营。这一决定旨在确保乙醛酸项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在2023年初,A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决定乙醛酸项目在库存原料用完后停止生产。然而,A公司董事长李某在股东会决议后,又擅自采购了800吨乙二醛原料,这一行为引发了A、B两公司内部的不满,特别是赵某。赵某既是A公司股东兼监事,也是B公司股东兼总经理,他认为李某的决定不仅违反了股东会决议,而且对公司环保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继续生产可能会带来更大的风险。于是在2023年3月中旬的一天,赵某采取了极端措施——将私人轿车停放在A公司厂区门口,从而阻挠了A公司的正常生产以逼迫A公司进行整改。

这一行为直接导致A公司无法继续接收原材料和发货,生产被迫中断。A公司董事长李某只好宣布乙醛酸项目即日停产。A公司认为赵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遂将其诉至泰兴法院,要求其赔偿因堵大门造成的损失共计200余万元。

泰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的行为虽然是出于对公司安全环保隐患的担忧,但采取堵大门的方式明显超出了合理范畴,主观上存在过错,已经构成侵权。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赵某赔偿A公司损失40000元,并驳回了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中,人合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股东之间保持良好关系则是公司人合性的核心体现,能够促进公司高效决策、稳定经营,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因此,公司股东们应该重视彼此之间的关系,以合作、共赢的态度共同推动公司的发展。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