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具安装师傅在网络平台“接单”后,提供上门服务,不料在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及各方过错,作出了判决。
河南某信息公司运营一个灯具、卫浴等产品售后安装服务信息的推送平台。广西某网络科技公司是该公司在广西桂林市域范围内的承包商,负责该区域内网购灯具、卫浴售后安装服务订单的承揽。网络科技公司根据所承揽的业务,将安装订单指派给桂林区域内在信息公司注册的安装师傅,再按业务量的2%支付使用费给信息公司,同时,根据安装师傅完成的业务量收取相应比例的管理费。
孟关涛受网络科技公司邀请,于2019年2月20日在信息公司的APP平台注册了接单会员。他可以根据个人时间决定是否接收平台推送的灯具、卫浴售后安装订单,负责灯具、卫浴安装。信息公司为孟关涛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22年5月25日,李香语在网上购买灯具,网店将灯具安装服务推送到信息公司 APP平台。经网络科技公司派单,孟关涛负责安装。
同年6月15日,孟关涛与李香语预约安装事宜。次日,孟关涛来到李香语家安装灯具。因顶楼天台与三层阁楼两扇门之间过道上的室内楼梯尚未安装,孟关涛在顶楼阁楼安装灯具过程中,在环抱纸箱所装的灯具视线被遮挡的情况下,通过天台第一扇门进入阁楼房门时,踩空掉落到李香语家的二楼地板上。孟关涛因此受伤,灯具受损。
此后,孟关涛将信息公司、李香语诉至全州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者赔偿25.9万余元。
信息公司辩称其不是该案适格被告,向法院申请追加网络科技公司为被告。之后,法院追加网络科技公司为被告。
全州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信息公司是灯具、卫浴等产品售后安装服务信息的发布平台,主要起信息推广作用,向全国范围内特定区域发布因网络销售产生的附加安装服务信息,并从中收取一定的信息服务费,该公司不负责安装师傅的指派、管理。孟关涛作为灯具安装师傅,通过“接单”方式提供安装服务,信息公司对其工作地点、内容无要求,双方也没有约定固定的工资数额或底薪,而是按照具体的接单数量确定工作量、计算具体报酬,人身依附关系不强。孟关涛与信息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在孟关涛受伤事件中,信息公司也不存在主观过错或过失,不是该案适格被告。
网络科技公司指派订单,孟关涛从网上接单后,应视为他加入了网络科技公司承揽业务的一部分,即受雇于网络科技公司从事具体灯具安装业务。孟关涛与网络科技公司形成雇佣关系,孟关涛按件收取费用,网络科技公司按他完成的工作量按比例收取管理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孟关涛受到伤害,作为接受劳务的网络科技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香语采购的灯具价格虽然包含了安装费用,但作为接受服务一方,有义务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她的二楼阁楼通道上两扇房门之间,未安装楼梯及扶手,为悬空状态,上到阁楼安装灯具,容易疏忽踏空酿成事故。李香语对安装地点的高度危险因素没有尽到充分的提示注意义务,是造成该次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应对孟关涛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孟关涛环抱纸箱所装的灯具,遮挡了视线,导致对前方及脚下情况不明。作为长期从事安装灯具的专业师傅,孟关涛本人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是造成该次事故的又一重要原因。
法院核算后,确定孟关涛的合理损失为21.9万余元。综合全案事实及各方过错,全州县法院认定,对于孟关涛的损失,其本人自行承担40%,网络科技公司承担40%,李香语承担20%。
全州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网络科技公司、李香语分别赔偿孟关涛8.7万余元、4.3万余元。
网络科技公司、李香语不服一审判决,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久前,桂林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网上“接单”后,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造成自身人身损害,如何认定包括接单员(安装师傅)、消费者(网购者)、平台、网络信息提供者等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如何划分法律责任,是审理该案的关键。
从法律关系角度,健康权纠纷既能涵括适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又能覆盖适用过错责任的普通人身侵权纠纷。具体到该案,一方面,孟关涛与网络科技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雇佣关系。民法典虽未就单位与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导致提供劳务者本人受到伤害如何承担责任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不可否认现实生活中单位与个人之间除了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外,还普遍存在大量的零散、短期、灵活用工形式,实际上为雇佣关系,单位为雇主。这种情况下,民法典规定了劳务人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致他人损害的归责条款,但导致劳务人员自身损害的却没有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民法典第1192条关于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归责原则,以解决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因提供劳务导致提供劳务者自己受到伤害的案例,以维护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从孟关涛受伤的原因来看,网购者即李香语没有提供基本的安全安装环境,没有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孟关涛本人过于自信,环抱装灯具的纸箱致视线被遮挡,存在重大过失。从适用过错责任的普通侵权角度分析,造成孟关涛本人受伤,健康受损,李香语需承担过错责任,但因孟关涛本人的过错,可以减轻其他侵权人的责任。综上,以健康权纠纷审理该案,有利于明确各方责任,相对减轻单一法律责任主体的承担份额,更有利于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公平正义。
民法典第1004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