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一男子非法收售藏雪鸡、狼舌头等野生动物及制品,被判二缓三

为了牟利,青海一男子竟非法收售藏雪鸡、狼舌头、喜鹊、啄木鸟等野生动物及制品。11月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进行了一审宣判,马某某因非法收购多种类国家一级、二级及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制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马某某,1955年10月1日生,是青海循化县的一名个体户。他因涉嫌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3年10月13日被循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马某某在销售治疗皮肤病秘方药、保健品的过程中,通过微信联系等方式,从循化本地及与循化县接壤的甘肃省临夏市他人手中非法收购藏雪鸡、狼舌头、喜鹊、啄木鸟等野生动物及制品,并存入自家冰柜中,准备转手出售给有需要的人,从中获取利润。

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收购的动物中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制品:马麝;二级保护动物死体:藏雪鸡2只、雕鸮1只、纵纹腹小鸮1只、领角鸮1只;二级保护动物制品:狼;“三有”动物大斑啄木鸟9只、灰头绿啄木鸟13只、红嘴山鸦1只、普通夜鹰1只、喜鹊48只。上述动物死体、制品经济价值合计人民币119900元。

公诉机关认为,马某某在销售治疗皮肤病秘方药、保健品的过程中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涉案野生动物尸体及制品为国家一级、二级、“三有”动物,价值119900元,其行为触犯刑法之规定,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马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可适用缓刑。

鉴于马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马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 王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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