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本是线上讨论之地,但常有人因意见不合隔着屏幕辱骂他人,这种行为可能导致严重后果,逞一时口舌之快,可能不仅要赔礼还得赔钱。
近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案例,该案中,方某是A小区业主,因对小区管理事项存在疑问,遂在含440余名业主的微信群里与业委会成员进行沟通。
其间,刘某在群内回复方某,“也不嫌累磨叽没完没了”“有业委会的老小区已经很幸福了”。该群群主、业委会副主任张某提醒其“不要带情绪”,但刘某继续在群内@方某,并发布“你是不是神经病啊”“你是什么东西”的言论。方某随即请求张某及业委会成员协调处理,但群主张某表示业委会只能呼吁大家就事论事,尽量减少纷争。
随后,方某向骂人者刘某和群主张某发送《律师函》,要求刘某公开道歉,为自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同时要求张某为该事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群主张某收函后在群内发布信息,建议刘某向方某公开道歉,并整改个人行为,对其他诉求张某不予认可,但刘某始终未道歉。方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上述诉求,为其恢复名誉。
经法院综合考虑该案涉案言论影响的范围及方某为恢复名誉的维权费用等因素,依法判决刘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相关侮辱性言论,在微信群内向方某书面道歉,并支付方某赔偿款5000元。张某作为涉案微信群的群主,在刘某发布上述言论后,其已数次在群里要求双方理性发言,已尽到管理者的义务。方某要求张某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该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生效后,刘某已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在微信群骂人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
读特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侵权委委员郑晓萍律师,郑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因此,刘某在主观上具有对方某的名誉进行贬损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名誉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方某的公正评价,应当承担侵权的责任。
赔偿款的多少如何确定?
郑晓萍律师分析指出,赔偿款的多少是由多个因素综合确定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赔偿款通常包含精神损害赔偿、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其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多少,主要参考下列因素合理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至于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若骂人者不赔偿或只赔偿不道歉会怎样?
郑晓萍律师表示,如果骂人者不在裁判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履行义务的,被辱骂者可向法院申请对骂人者进行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立案后,被执行的骂人者如仍未履行给付义务的,法院将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如被执行的骂人者仅履行赔偿但拒不履行道歉,法院可将裁判文书主文通过媒体进行发布,相应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期说法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郑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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