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超速,1名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重庆5·20交通事故查明

11月4日,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公布《重庆开州文峰街道“5·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5月20日4时4分许,重庆市嘉利华食品有限公司所属渝F28**9号中型厢式货车,在重庆市开州区富厚街82号门市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受伤(于7时30分抢救无效死亡)和车辆部分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42.76万元。
经调查认定,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及时避让,行人斜向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图片
重庆开州文峰街道“5·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节选)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廖*明。渝F28**9号中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51222219******14,住址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永先一街**号*幢*单元**,持A2D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在有效期内。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渝F28**9中型厢式货车。庆铃牌,车辆识别代码:LWLDAR9K4GL005641;发动机号:A45643;车辆所有人:重庆市嘉利华食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开州区工业园区赵家轻工食品产业园12号;交强险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渝鑫技术鉴字〔2024〕T2-137号),该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三)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开州区富厚街82号门市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南山路方向,北往滨湖路方向,道路两侧为居民房屋,沥青路面,完好,潮湿,视线一般,道路中心施划双黄实线,双向四车道,施划有白色边缘线,无非机动车道,该路段为机非混合式交通。
(四)事故单位情况
重庆市嘉利华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836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阳*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234013507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证件有效期:2021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7日。
该公司属于食品生产、普通货运公司,现有货运车辆11辆(中型厢式货车3辆、轻型厢式货车8辆),驾驶员11人,安全管理人员1人。
(五)死者基本情况
肖*维。行人,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51222*****4595,住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开州大道(东)**号附*号**。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20日4时4分许,廖*明持A2D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渝F28**9号中型厢式货车,沿富厚街由北往南超速行驶(限速标志:40km/h,鉴定速度:42.07km/h),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开州区富厚街82号门市路段时,遇肖*维由西向东横过道路,因廖*明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肖*维斜向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致渝F28**9号中型厢式货车刮撞肖*维,造成肖*维受伤经抢救无效于5月20日7时30分死亡及车辆部分受损。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情况报告
事故发生后,廖*明紧急将车停下并打开了应急灯,立即下车查看了肖*维的情况。接着拨打了120和110。120车将廖*明送至开州区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24年5月20日7时30分死亡。民警到达现场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通知廖*明到开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接受调查,并依法将渝F28**9号中型厢式货车扣留至停车场。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车辆部分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42.76万元。目前赔付已到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重大舆情发生,无不稳定因素。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当事人廖*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肖*维斜向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责任和性质
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5400120240000103号)责任认定“当事人廖*明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肖*维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廖*明驾驶渝F28**9号中型厢式货车进行货运工作,属道路运输行为,故本次事故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双重属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此次事故等级属于一般事故。综合分析引发本次事故的各种原因,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道路运输中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廖*明,渝F28**9号中型厢式货车驾驶人。超速行驶,未充分观察行人横过道路情况及时避让,造成本次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免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重庆市嘉利华食品有限公司,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主体企业。经调查:1.重庆市嘉利华食品有限公司资质齐全有效,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了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度;2.每月召开了安全例会;3.组织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情况向从业人员作了通报;4.对廖*明等驾驶员进行了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上岗;5.所属货运车辆证齐全有效,购买了相应保险,落实了维护保养制度,事故车辆车况良好。
本次事故系廖*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未充分观察道路情况,行人斜向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共同造成。该事故的发生与重庆市嘉利华食品有限公司的管理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建议免予对重庆市嘉利华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