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活“第四十三条” 让他“不留遗憾”
近日,当安徽省东至县检察院检察官程鹏飞致电李某,询问他最近的生活情况时,李某感激地说:“谢谢检察官的关心,如果不是你们,当时我也无法回去为母亲奔丧,现在想到你们对我的帮助,感到很温暖。”
2023年3月,东至县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检察人员程鹏飞、郭翔在工作中了解到服刑人员李某因母亲病危,情绪不稳定后,随即按照程序与李某进行谈话。
“检察官,我母亲病危,目前在医院住院治疗,能不能暂时让我回去一趟?”刚坐下,李某就着急地向检察人员道出诉求。
“你别急,我们先要核实你所说的情况。如果属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可以暂时离监的,不过要依法依规走程序,我们会尽快办理,你放心。”检察官程鹏飞对相关法律法规谙熟于心,第一时间就给予李某明确答复。
经了解,罪犯李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东至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交付至东至县看守所服刑。
随后,检察官程鹏飞立即向分管检察长汇报李某的诉求,经同意后迅速核实情况。
“喂,请问是医院吗?有件事情需要跟你单位核实。”“你好,我们是东至县检察院检察人员,想了解下李某在你们村的现实表现如何?”在核实李某母亲病情、了解李某的现实评价后,检察人员再次来到东至县看守所和所长、民警以及驻所医务室医生沟通,全面掌握李某入所服刑以来的一贯表现和身体状况。经综合研判李某的平时表现、再犯风险和社会危害性后,东至县检察院向东至县看守所提出启动李某回家探视程序的意见。
这是东至县看守所处理的第一起离监探视亲属的情况,出于审慎考虑,对罪犯监管安全存在一定的顾虑。东至县检察院表示,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对符合条件的,应保障拘役罪犯的“回家权”。在罪犯家属病危的情况下,更应该释放司法善意,体现法治的文明和进步。检察机关愿与监管机关共同担当,做好这件事情。在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同推进下,启动并完善了李某出所探视的相关法律手续。
因病情迅速恶化,李某母亲病故。李某出所回老家参加母亲葬礼。在返回看守所途中,李某对检察人员哽咽道:“虽然没有听到最后遗言,但是能给老人家尽孝送终,我也很满足了。我对不起母亲,我一定好好改造,以慰她在天之灵。”
激活罪犯拘役执行期间“可以回家”这一“沉睡”条款,让在押人员走出高墙,回家为亲人奔丧,检察机关的履职担当之举赢得了在押人员亲属以及群众的点赞,也给“高墙内”的在押人员带去了温暖与希望,让他们在司法、家庭和社会的共同帮扶下悔过自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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