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6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在高速公路通行需缴纳通行费,这应该是常识,货车司机李某却动了逃费的歪心思,竟然在收费站亭未停车,而是直接撞开收费栏杆后逃离。记者6日从望城区法院获悉,因犯抢夺罪,李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宣告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5月17日晚,李某驾驶一辆半挂货车从安徽宁马收费站驶入;5月19日1时34分许,李某驾驶该车进入湖南乌山高速收费站,为逃避高速费用,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在收费站亭未停车,撞开收费栏杆后直接逃离现场。经核实李某应缴高速通行费为2079元。5月21日,李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日,李某补交了高速通行费2079元,并根据湘政办函〔2019〕77号“对强行冲关的车辆在湖南省内通行费按我省正常收费标准6倍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规定,另补缴了通行费2555元。
另外,李某在本案中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交警罚款1200元。
法院认为,李某通过驾车公然闯卡的方式逃避缴纳高速通行费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李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李某积极退缴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尽管通过‘闯卡’的方式夺取财产性利益表面上看起来并不是从被害人手中强行夺取财物,但受损的收费方难以对其所逃避的费用进行追究,将产生直接的财产利益损失。这在本质上符合抢夺罪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根本特征。”法律专家提醒。
事实上,在高速公路上以跟车、“闯卡”或者蹭他人ETC等逃避缴纳高速通行费的现象并非个案。记者梳理发现,从各地办案部门的处理来看,对相关行为的处置也不一。作为犯罪行为处理时,除了抢夺罪之外,还有盗窃罪、诈骗罪甚至寻衅滋事罪。法官提醒,高速公路路网发达,已经成为大家出行的主要选择之一。然而,越是日常的行为,越应该遵守法规。任何人不得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切莫抱侥幸心理,钻法律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