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预警持续生效!鹤山一村民野外烧禾秆引发警情!引以为戒


目前,鹤山市气候持续干燥
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仍然生效
需要注意森林防火和用火用电用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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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季天干物燥
田间林边可燃物较多
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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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傍晚,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发生一起村民未经报备在野外烧禾秆引发的警情,所幸处理及时未造成森林火灾。

起火原因是村民在田间烧禾秆堆积肥,共和镇应急队员接警后迅速将明火扑灭,并找到该村民进行口头教育。


需要注意的是
类似情况
在鹤山市其他镇也多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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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宅梧镇下沙村出现浓烟,系村民在田间烧禾秆堆积肥。宅梧镇、村干部前往处置,督促村民将明火扑灭,并对该村民进行口头教育。

野外用火需谨慎



此前广东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为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农事用火的实际需求,制定了《广东省林区农事用火安全指引(试行)》。针对省内林区林缘以外30米至200米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风险区域农事用火作出安全管理。

农事用火是指群众确实因生产生活需要,烧田基草、烧甘蔗叶、烧稻草、烧果园草和清理地表可燃物等用火行为。

《广东省林区农事用火安全指引(试行)》严格规定了用火单位或个人根据生产生活实际需要用火的,向村民小组、村委会提交《用火申请表》。说明申请用火时间、地点、面积、用火范围和防火隔离带开设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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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到



1.未经批准的不烧;

2.未按要求开设防火隔离带的不烧;

3.未有安全员现场看守火场的不烧;

4.未准备好打火工具的不烧;

5.四级以上火险和三级风以上天气的不烧;

6.影响通信设施的不烧;

7.用火当天风力变化等突发情况而不能按时实施用火作业的,延期实施。

 
近日周边地区
连续发生多宗森林火灾
必须引起警惕


秋季干燥火灾多发
秋收繁忙,防火勿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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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野外用火引起火灾并非个例
秋冬天气干燥
是森林防火关键期
要提醒农民朋友
清理地里的秸秆、杂草等时
万万不可放火烧荒

典 型 案 例

案例一:2023年1月13日,郭某某在贵州省安顺市自家田地为春耕开垦土地,将杂草收割堆积在一起后,在没有做好防火准备的情况下,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杂草点燃,火势因风扩大,已无法控制。经鉴定,此次火灾事故造成林地过火面积共798.5亩。被告人郭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缴纳罚款76604元,用于更新造林,补植复绿。

案例二:2023年3月4日,李某某在陕西省商洛市整理农田时,将地里荒草拢起点燃,引发森林火情。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12.62公顷。经洛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某犯失火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三:2024年2月12日,曹某某在四川省雅安市修剪果树时,使用打火机将地上的树枝点燃焚烧,点燃后因起风造成火势失控。接到报警后,相关单位快速到达现场将火扑灭。曹某某擅自在防火区野外用火,相关部门对曹某某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同时,曹某某赔偿相关损失30684元,并负责对烧毁植被进行造林恢复。


野外烧荒、焚烧秸秆
危害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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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处罚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64条明确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法相关条例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来源:鹤山市应急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等
整理:鹤山市融媒体中心(鹤山广播电视台)
一审/责编:冯知宜 陈楚文‍‍‍
二审/监制:吕桢华
三审/总监:吕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