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证监局披露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及时披露重大亏损情况,佳云科技及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秘等人合计处以260万元罚款。
经查明,佳云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佳云科技的子公司佳节文化于2021年组织举办C-LOUD音乐嘉年华项目,该项目导致佳节文化发生重大亏损。佳云科技于2021年12月14日确认佳节文化2021年10月发生亏损6824.8万元,至2021年10月末累计亏损7063.24万元,占佳云科技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3.61亿元)绝对值的19.56%。
佳云科技未及时披露上述情况,直到于2022年1月28日公告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中透露了预计亏损情况,于2022年4月28日公告的《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佳节文化亏损金额。
佳云科技及相关责任人与其代理人提出了申辩意见,其中,佳云科技指出,公司2022年1月28日公告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中已经对案涉亏损事项进行披露,佳云科技对未披露涉案重大事件无主观故意;
郭某群申辩称,其作为公司董事长,已严格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不应当对佳云科技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承担责任等内容。
钟某指出,其已勤勉尽责。作为佳云科技时任董事、总经理,其职责不包括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事宜,仅承担报告义务并已实际履行。董事会秘书不对总经理负责。
刘某雄提出,其作为上市公司财务总监,严格履行财务负责人职责,并不具体参与子公司的经营工作,已通过管理子公司佳节文化的财务报表,履行对子公司财务管理和监督职责。财务负责人不应当对临时报告的披露承担责任等内容。
朱某磊提出,2021年12月14日未形成佳节文化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亏损数据,佳节文化亏损数据信息披露触及时点应为2022年2月至3月期间,此时其已经离职,不应对其进行处罚等内容。
经复核,广东证监局对郭某群、钟某、朱某磊的陈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对佳云科技、刘某雄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综合考虑佳云科技子公司发生重大亏损事项已披露,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各责任人员职责身份、任职期限、勤勉尽责程度等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关联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
一、对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二、对郭某群、钟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
三、对刘某雄、朱某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