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手机“扫一扫”即可完成购物,不少人已经很久没有使用过现金。然而,却有少部分人抱着侥幸心理,非法持有、使用假币。近日,在武汉市青山区就发生了一起持有假币被举报的案例。
被告人姚某携带202张百元假币乘坐顺风车从四川南充返回安徽老家。车上,姚某一边在电话中谈论假币的制作工艺,一边对着光一张张查看手中人民币样的纸张……姚某的行为引起了顺风车司机及同行乘客刘某某的怀疑,后经仔细观察比对,二人高度怀疑姚某包中所放为假币。当车行至武汉市青山区时,刘某某下车并报警。
面对自己犯罪行为,姚某后悔不已:“我拿假币就是为了炫耀用,我以为只要不使用,持有没有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货币,并且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就达到立案追诉标准。需要注意的是,持有和使用是“或”的关系,即使只有持有的行为,也构成犯罪。
经青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假币犯罪行为不仅破坏国家货币发行和管理秩序,而且还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在日常生活中要擦亮眼睛,注意辨别假币,一旦收到假币,切勿继续使用,应及时上交给当地银行或公安机关;当看到他人制造、买卖、持有、使用假币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