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罚!

记者从重庆市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获悉,巫山县一家养鸡场因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将养殖废水排放到外环境中,构成了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此,重庆市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养鸡场所属的公司作出了罚款16.5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行政拘留。


重庆市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近日,他们接群众举报,巫山县某农业公司在两坪乡的养殖场直接排放养殖废水,造成环境污染。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迅速对该农业公司进行了调查。


调查发现,养鸡场位于巫山县两坪乡石龙村5组,场区内建有两个化粪池和一个清液池,场区外山坡上建有三个清液中转池,并配有两台干湿分离机。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养鸡场的两个化粪池和清液池已蓄满;场区外的一个清液池内存有少量粪污,另外两个清液池内存有少量雨水,无储存粪污清液的痕迹。


进一步调查发现,养鸡场清液池处安装有一台抽水泵,抽水泵连接了一条白色消防水带,延伸至场区外约300米处的农田里。水带的尽头有大量的未经处理的粪污直接排入外环境。根据现场粪污溢流痕迹调查,外排粪污流经该公司承包的农田、山坡—自然山沟,汇入龙洞沟,后经龙洞沟汇入溪沟,最终经溪沟汇入大宁河。


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该农业公司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6.5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上述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企业通过以私设暗管方式排放养殖水污染物,行为恶劣,在行政处罚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最终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通过严厉打击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排污企业起到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