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
搞好人主义如何处理?(下)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要求,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规定,明确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行为作出纪律处分。进一步以党内基础性法规形式,将相关要求固定下来,为推动该项工作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纪律支撑。
监督执纪中,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该违纪行为作出精准认定处理。
首先,要看主观要件。即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搞好人主义的心态而实施的相应行为。好人主义的本质是放弃党性,不讲原则,不论是非,不敢担当,不愿负责。在能上能下工作中,好人主义常见表现主要有:怕得罪人,对符合“能下”情形的干部不合理诉求迁就照顾,避重就轻,降格处理;回避矛盾,不敢斗争,对于作风涣散、敷衍塞责、品行不端的干部不敢处理,充耳不闻;面子重于原则,对熟人有求必应,对相关“能下”问题线索简单予以了结等。
如某市某处长马某,57岁,长期对待工作敷衍塞责,敷衍了事。该局拟为马某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马某听到风声后,不愿退休后工资待遇降低,于是请托多年的上级秦某,表示不愿意离开岗位,能否给个处分了事。于是秦某作出不对马某进行组织调整,而给予警告处分的意见。群众对此议论纷纷,影响恶劣。
本案中,秦某的行为就属于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以党纪处分规避组织调整,违反了组织纪律,应承担相应的党纪责任。由于主观要件具有内隐性,判断行为人是否搞好人主义,除了看本人供述外,还应多方沟通,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取证判断。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调整都是对有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方式,各有优势,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予以运用。
比如,某单位对于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一般以批评教育为主,开展能上能下工作之后,基本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的组织调整,收效一般。于是单位负责人严明纪律,对某位作风涣散、工作进度长期滞后且已进行多次批评教育的处长立案审查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在单位内进行警示教育,收效明显,在纪律的督促下,单位的能上能下工作得以有效推进。
二是将工作中的好人主义与生活里的好人相区分。好人主义是行为人为了自己的面子、人缘等,讲人情不讲纪律,讲关系不讲党性,弃党的事业于不顾。要注意将好人主义中爱惜羽毛、不敢斗争,与日常待人客气和善、乐于助人相区分,将好人主义中一团和气、包庇纵容,与生活里宽容大度、团结互助相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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