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推进实施2024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4〕92号)《金华市商务局等6部门关于推进实施金华市2024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开展兰溪市2024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活动。
2024年8月22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补贴资金使用完毕即止)。
个人消费者将个人名下在省内上牌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带电池,下同)交售参与政策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报废注销并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新车的。每名消费者仅享受一次补贴。
按新车购买价20%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辆。补贴金额不包含旧车回收的金额。新车购买价以在兰溪开具的新车销售发票含税价为准。
本次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具体要求为以下几点:
1.报废注销老旧电动自行车、购买新电动自行车并登记上牌须为同一人。
2.个人消费者将老旧电动自行车交售销售单位进行报废时,需持有旧车行驶证(如果有牌照,需一并提供),由销售单位核验后收取旧车并出具凭证。
3.个人消费者需在2024年8月22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销售单位处购买新电动自行车,并及时办理新电动自行车牌照,新电动自行车购买日期以购置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4.新购置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2019年4月15日开始实施的国家新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
补贴采用门店消费立减的方式,补贴资金由销售单位先行垫付。具体流程如下:
个人消费者持居民身份证、老旧电动自行车上牌登记证明等材料向销售单位购买新电动自行车,并及时办理新电动自行车牌照,认真填妥《兰溪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登记表》。
销售单位向个人消费者开具销售发票,发票开具地为兰溪市,发票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活动补贴金额”,抬头为个人消费者姓名。
享受补贴的新电动自行车出现退货时,退还消费者自行支付的款项通过原支付渠道退还,不包含补贴资金;销售企业不得申报该笔补贴资金,已拨付的相应补贴资金需原路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