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内捂嘴猥亵女童为何不被追刑责?

江西乐平发生一起女童在电梯内被捂嘴猥亵案件,警方通报已做行政处罚,对此一些网友提出疑问,这个事情怎么看?分享一点看法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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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根据潇湘晨报的报道,此前网传一段视频,是一个小女孩在电梯里被一名男子从后方捂嘴倒地,之后被抱出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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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沸点视频采访到女童的母亲,证实当时有人经过,男子放下女童离开,之后女童母亲报警,但称因对方是未成年人不到24小时就放出来了。

此外女童母亲在接受百姓关注的采访时提到,男子供述是想摸女童的肚子。

同时有当地派出所回应,称已经做出处罚,双方民事纠纷没谈拢。

此外网传一张聊天截图,显示一名衣着近似男子举着一张纸,这被认为是涉事男子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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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乐平市公安局发布了警情通报,刘某某(男,14岁)乘坐电梯时对王某某(女,7岁)进行捂嘴并猥亵,在将王某某抱出电梯时被路人发现后逃离现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猥亵他人,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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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不少网友产生疑问,讨论中又出现了经典场面,有人质疑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修改,有人认为是应该恢复工读学校和少管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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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一下我的看法供参考。

首先这个男子作案的操作看,大概率是没有设计的临时起意、随机作案,警方通报没有提到女童有身体受伤的情况,但是提到了有猥亵的行为。

如果说这是个成年人做的,依法是可以追究猥亵儿童罪,一般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上,理论上单一罪名可以到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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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这人刚14岁,按照刑法只有杀人、放火、强奸等严重犯罪才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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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个人有没有可能是想要实施强奸未遂

我觉得不能排除,他说想摸肚子这话我是很怀疑的,但是因为及时被路人发现,没有强奸行为,他自己不承认的话也不好论证有强奸的主观故意,所以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现在警方是作拘留处罚,这个行政拘留最多也就十五天,但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是不执行拘留措施的,所以女童家长说这人已经放出来了,这个是不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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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再次做一个辟谣,就是这次舆论场又出现了经典的“未成年人案三大谣言”:未成年人保护法限制追责、少管所、工读学校被取消,这都是不属实的。

刚才也提到了,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里,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个行政法,没有这方面规定。而且刑法位阶是非常高的,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能违反刑法,也不可能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矛盾。

我就不知道说要修改未保法的,到底打算修改哪一条?

至于少管所,现在叫未成年人管教所,工读学校,现在叫专门学校,都没有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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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这个案子里因为就没有羁押措施,未管所没有出场机会,至于专门学校要看属地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的判断了,满足条件是可以送的,但如果光这一个案子,送专门学校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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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上说,这个案子属于是看着吓人,但实际上法律意义上的损害结果不是特别严重的那种。

那么警方也提到了双方民事纠纷没有解决,这部分我们以前也说过很多次了,行政处罚跟民事赔偿不矛盾,但是警方不能介入民事纠纷,本来如果是为了获取谅解有的违法人员会积极提供赔偿,但是这个案子显然对方也没这个问题,所以估计对方也不打算积极赔偿。

目前根据潇湘晨报的说法,女童的母亲准备起诉,一般来说就是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等,但这个赔偿额度不会太大。

本来事情到这里也就没什么可说的了,不过我发现可能会影响审判的潜在细节,就是网传那张男孩的照片,这个其实也侵犯了男孩的肖像权

现在警方通报也说了,呼吁广大网民,注意保护未成年人肖像等隐私,不传谣、不信谣,避免造成受害人二次伤害,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大家不要忘了,这两边都是未成年人。

有些人可能又要说这是舆论监督、这是为民除害,公安机关不是也能发通缉令么?

民法典规定了“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是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

但是作为普通人的你公布他照片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紧急避险么?现在也没有证据证明他有再次作案随机作案的可能,也不能证明公共利益受到严重威胁。

而且发到群里的话,相当于在公共场所展示,不亚于游街示众,尤其是网络上有人传播的是不打马赛克的照片,那么问题就来了,这照片谁拍的,谁发到群里的?因为开头这人传的,那所有的不打码的转发责任都会找这个人算账,那这侵权损害结果可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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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果是女童家长传的,这属于授人以柄,如果是其他人传的,这就是画蛇添足。这事儿如果对方家长起诉,到底是他们赔给女童这边的钱多,还是他们从肖像权侵权里的获赔多,这还真不好说了。

那如果打起官司来,对方家长什么态度,这就有待观察的,总之这个晒照片的行为多少是增加了风险的,我个人不是很推荐,也建议不要不打码传播。

以上就是我对女童被捂嘴猥亵案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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